山东烟台,已婚男子在妻子与妻子表妹共同经营的木门店内打工


山东烟台,已婚男子在妻子与妻子表妹共同经营的木门店内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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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已婚男子在妻子与妻子表妹共同经营的木门店内打工


山东烟台 , 已婚男子在妻子与妻子表妹共同经营的木门店内打工 , 后在妻子眼皮子底下与妻子表妹发生不正当关系 , 还生育了一女 , 妻子后知后觉 , 随后与男子离婚 , 后又将表妹告上法庭 , 要求表妹返还男子赠予的72万元巨款 , 法院怎么判?

【山东烟台,已婚男子在妻子与妻子表妹共同经营的木门店内打工】

男子王某与李某于1999年10月登记结婚 , 婚后育有两名子女 , 又在2021年8月协议离婚 。

而之所以离婚 , 是因为李某发现王某早在2012年在其与表妹经营的木门店内打工时 , 就在其眼皮子底下和其表妹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 不仅如此 , 丈夫王某和其表妹还在次年偷偷生下了一个女儿 。

知道此事后 , 李某便选择与王某离婚 , 而在协议离婚期间 , 她又得知王某曾在与其表妹的孩子出生时 , 转给其表妹11万元 , 随后又在2013年至2021年间陆陆续续向表妹转账61万余元 , 合计转款金额达72万元 。



于是在与王某办理离婚后 , 一纸诉状将丈夫王某和其表妹告上法庭 , 要求确认丈夫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 并要求其表妹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

法庭上 , 李某丈夫王某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 并对李某的诉求予以认可 。

而李某表妹见被二人针对 , 于是提出其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赠与关系 , 同时 , 对于转账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解释 , 说其中有1万元是生育费用 , 20余万元是自己垫付木门店内的支出 , 21万余元是这么多年孩子的抚养费 , 还有一些分别是为王某装修房子支付的材料款、改水电费用以及铺地板和刮腻子、购置家具的费用等等 。

法院怎么判?

首先来说 , 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也就是说 , 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李某表妹的行为 , 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 而且还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 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利 , 这种情况下 , 王某对李某表妹的赠予行为全部无效 , 李某有权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 也有权要求其表妹返还赠与款项 。

其次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否则 , 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

拿本案来说 , 对于李某而言 , 只需要举证证明王某向其表妹转了多少钱即完成了举证义务 。 而如果李某表妹进行抗辩 , 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李某所主张的“赠与”行为不是“赠与”而是其他往来款项 。

也正是主要基于以上两点 , 法院在审理本案后 , 根据双方之间的证据情况 , 最终确认王某向李某表妹赠与的款项为54万余元 , 而在审理中 , 李某同意从中扣除王某与其表妹孩子的抚养费用 , 法院最终认定剩余赠与款项为43万余元 , 依法判令李某表妹限期内退还给李某 。

事后 , 李某表妹不服 , 又再次提起上诉 , 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

最后 , 李某表妹为了王某不仅浪费了青春 , 最后一分钱也没落下 , 无异于被“白嫖” , 着实令人唏嘘 。 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 , 即便再爱 , 也千万不要做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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