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捡手机,还是偷手机?”江苏南京,女子在路边聊天时,手机从口袋里滑出


“这算捡手机,还是偷手机?”江苏南京,女子在路边聊天时,手机从口袋里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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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捡手机,还是偷手机?”江苏南京,女子在路边聊天时,手机从口袋里滑出


“这算捡手机 , 还是偷手机?”江苏南京 , 女子在路边聊天时 , 手机从口袋里滑出 , 掉在地上 。 一过路男子当着女子面 , 将手机从地上拿走 , 并将手机关机卖给他人 。 事后 , 男子被警方抓获 ,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男子构成盗窃罪 。 男子十分委屈 , 认为自己是捡东西 , 不是盗窃 , 坚持申诉 , 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 。



当天的经过是这样的:女子蔡某坐着同事的电动车 , 行驶到地铁口以后 , 下车站在路边与同事聊天 。 下车时 , 蔡某的手机掉在地上 , 蔡某却并不知情 。 两人聊天时 , 手机就在蔡某同事脚边 。

过了会儿 , 男子闫某骑着电动车路过 , 看到蔡某面前地上有个手机 , 就停下车 , 下车捡走 。 蔡某看着手机被闫某捡走 , 都没意识到这是自己的手机 。

又过了会儿 , 蔡某准备进地铁站听音乐 , 才发现手机不见了 , 意识到闫某捡的可能是自己的手机 , 赶紧借同事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 。 但闫某却没有接 , 再打的时候 , 已经关机了 。 蔡某才确信手机是被闫某捡走 , 随即报警 。

过了两三天 , 闫某把手机在二手网站上卖掉 , 获利2650元 。

不久 , 闫某被警方抓获 , 闫某自己加价回购手机还给蔡某 。 经鉴定 , 这部手机价值3174元 。
【“这算捡手机,还是偷手机?”江苏南京,女子在路边聊天时,手机从口袋里滑出】


事后 , 闫某交代 , 自己捡的时候 , 意识到手机可能是蔡某、高某掉的 , 但觉得也可能是其他人掉的 。 捡到以后 , 还纠结要不要问问是不是两人掉的 , 但最终没这么做 。

一审法院认定闫某构成盗窃罪 , 判决罚金2000元 。 闫某不服 , 认为自己不是盗窃 , 只是捡东西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闫某仍然不服 , 继续申诉 , 高院进行了再审 。



这个案件的关键就在于闫某究竟是捡到遗失物 , 还是盗窃他人物品 。

所谓盗窃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要构成盗窃 , 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 , 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也就是明知不是自己的财物 , 却想非法据为己有 。 如果没有这个目的 , 则不构成犯罪 。

比如说 , 张三借了李四的车 , 一直不还 , 李四就趁张三不在家 , 翻到张三院子 , 将车开走 。 事后李四告知张三 , 车自己已经拿回来了 , 李四就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不构成盗窃 。

第二 , 行为人要有窃取的行为 。

窃取的行为可能是秘密的 , 也可能是公开的 。 但要求其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盗窃 , 而不是捡遗失物等行为 。

比如说 , 张三看到李四在河里洗澡 , 手机钱包衣服都放在岸边 , 但李四离的比较远 。 张三就不管李四能不能看到 , 直接过去将李四的钱包手机拿走 , 转身就跑 。 李四虽然看到了 , 但也无可奈何 。 则张三的行为虽然是公然实施 , 但仍然构成盗窃罪 。

第四 , 盗窃罪破坏的是被害人对物的占有 , 也就是说 , 行为人盗窃的必须是他人占有下的物 。 如果是遗失物 , 则不构成盗窃 。 这里的占有 , 可能是直接占有 , 也可能是间接占有 , 或者是社会观念上的占有 。 比如说 , 农民地里的蔬菜 , 虽然不在农民的直接控制下 , 但谁都知道这是有主的 , 如果偷偷去摘 , 仍然会构成盗窃 。 再比如 , 李四将行李箱放在车站座位上 , 转身去打水 , 则一般人都会意识到这是主人放在那里的 , 李四也知道自己的行李箱放在那里 , 则这个行李箱仍然处于李四的占有下 , 如果有人偷偷拿走 , 则仍然构成盗窃 。 具体来说 , 社会观念上的占有要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能够控制或者支配财物 , 主观上具有控制或者支配财物的意识 。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件里 , 闫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 而属于拾得遗失物 , 主要理由有几点:一、闫某捡手机时 , 手机已不在蔡某的实际控制或者占有下 。 首先 , 当时的情况下 , 虽然手机距离蔡某不远 , 但一般人尚不足以手机还在蔡某的控制下 。 其次 , 蔡某和同事都承认她们并不知道手机掉在地上 , 蔡某看到闫某将手机捡走的整个过程 , 也没有意识到那是自己的手机 。 说明蔡某没有占有手机的主观意识 。 因此 , 这都说明当时客观上蔡某失去了对手机的占有 , 主观上也没有占有手机的意识 , 手机属于遗失物 。 二、法院认为闫某不属于秘密窃取 。 因为当时闫某是在公共场所捡的手机 , 蔡某和同事都看了整个过程 , 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 。 三、闫某也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 当时闫某捡东西是在人流量较大的路边 , 加上蔡某和同事都看到了这个过程 , 也没有制止 , 而且闫某也没有看到手机是蔡某掉的 。 闫某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在捡拾遗失物 , 所以他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 最终 , 高院认为 , 闫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遗失物 , 但由于手机价值还达不到犯罪数额 , 而且事后返还了手机 ,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 表达了悔意 , 可不予刑事处罚 。 撤销了一二审判决 , 改判闫某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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