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24000元买了3瓶茅台酒,到货时漏完了,卖家不退款( 二 )



院方审理后认为:

一、根据交易截图和发票 , 可以确定宋先生在李先生的网店中购买了3瓶12年产的茅台酒 , 根据签收时间和聊天记录 , 可以认定涉案3瓶茅台酒为在李先生店内购买的3瓶酒 , 李先生称并非自己出售的3瓶酒 , 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

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二、作为经营者 , 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有着审慎义务 , 李先生作为专门儿销售酒水的商家 , 对于普通消费者应当有着更加能够辨别酒水真伪的能力 , 且李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茅台酒是从正规渠道进购 , 应当视为明知 ,

三、食品安全不等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标签虚假也属于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 并且虚假标签必然误导消费者 , 所以涉案酒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判决:李先生十日内赔偿宋先生240000元;受理费628元 , 李先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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