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广西来宾发生严重刑事案件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广西来宾发生严重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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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广西来宾发生严重刑事案件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10月31日凌晨3时40分 , 广西来宾发生严重刑事案件 。

事发来宾市兴宾区兴林路 , 疑似吃饭引发的口角引发打架斗殴 。 事件从口角发展至打斗 , 最后引发群殴 , 双方一共14人持械打斗 。

其中一人被打倒在地后 , 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 警方展开调查 , 将涉案14人全部抓获归案 。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置中 。

1、又是几句口角引发的严重暴力案件 , 这些人都没有从石家庄烧烤摊打人案件中汲取教训 。 2、目前来看 , 双方是口角引发的群殴 。 首先可能触及的就是聚众斗殴 。 依据情形 , 如此人数众多的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 , 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 依据《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 ,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聚众斗殴人数多 , 规模大 , 社会影响恶劣的;(2)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 , 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3)持械聚众斗殴的 。 本案中 , 几乎同时满足了以上三种情形:双方一共十四人 , 属于人数众多 , 社会影响恶劣;又是在公共场合 , 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并且双方都持械斗殴 。 如果没有人员重伤死亡 , 意味着对涉案人员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 。
同时聚众斗殴罪明确处理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 对于一般参与人员 , 并不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是如果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 《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 ,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即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置 。 本案聚众斗殴至一人死亡 , 意味着很可能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 特别是这些人中对造成被害人死亡负有直接责任的 , 将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 。 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3、聚众斗殴罪中受伤人员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的 , 不予支持;但如果发生性质转化 , 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 , 受重伤或死亡家属 , 可要求赔偿 。 最高法院《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对此做了明确:(1)未造成重伤或死亡的 , 按聚众斗殴罪处罚 , 各方受伤均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 。 因为聚众斗殴参加者 , 无论首要分子与否 , 都应明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害或自己被伤害的结果 , 仍然参加 , 就应自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 (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 按照刑法规定 , 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置 , 此时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的家属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的 , 法院予以支持 。 因为此时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 , 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 , 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 。 因为犯罪性质已经上升到更为严重的重伤或杀人的程度 , 在责任划分上则不能在按照各不负责的方式处理 , 否则就会显失公平 。 但同时因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受害人 , 同时也是聚众斗殴的犯罪人 。 让对方承担与一般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同等的民事赔偿责任 , 对对方又不公平 。 因此 , 最高法的回复同时要求 , 聚众斗殴犯罪中受重伤或死亡人的家属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 但要按照混合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 即要考虑到重伤或死亡人员自身的责任 。 4、冲动是魔鬼 , 小事一件却酿成悲剧和重祸 , 你说值得不值得?【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广西来宾发生严重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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