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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武汉 , 一男子去银行取款65000元 。 工作人员叮嘱当面点清现金、离柜概不负责 , 男子将9捆钞票塞入包中离开 。 第二天上午 , 银行打来电话说多给了5000元 , 要求立即归还 , 男子以取款无误为由拒绝 。
银行索要未果 , 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 。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 , 一审法院判决男子赔偿银行5000元 , 二审改判!
男子胡某是武汉市一家私营工厂的老板 , 手下有十几名员工 , 因为很多上了年纪的员工不会使用网上支付 , 胡某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去银行取款来发工资 。 这一天下午 , 胡某拿着银行卡来银行取款65000元 。 他要求取100元面额的纸币40000 , 50元面额的纸币25000 。 工作人员让他填好单子 , 并签上自己的大名 。 走完流程后 , 工作人员拿来了9捆整钞 , 每捆都是100张纸币 。 其中100元面额的有4捆 , 正好40000元 , 50元面额的有5捆 , 正好是25000元 , 总计为65000元 。 胡某拿到钱后 , 工作人员指了指柜台上的牌子 , 上面写着“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 她让胡某仔细清点 , 以免发生错漏 。 想到时间已经不早了 , 自己还要急着回去给员工发工资 , 胡某决定相信银行 , 他只简单清点了一下是9捆无误 , 然后塞入皮包 , 开车回到了工厂 。
第二天上午 , 银行打来电话 , 说昨天胡某取钱有误 , 工作人员给了5捆面额为100元的 , 4捆面额为50元的 , 共计70000元 , 所以是多给了5000元 。 他们要求胡某立马将5000元退还给银行 , 并为工作人员的失误表示歉意 。
胡某称 , 自己回到厂房后清点过 , 是65000元现金没错 , 银行并没有多给自己 。
双方因为5000元的现金问题发生争执 , 多次协商未果 , 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胡某告上法庭 , 要求胡某返还银行多给的5000元 。
【武汉,男子去银行取6.5万,工作人员叮嘱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 , 谁举证” , 银行要求胡某返还5000元 , 他就必须证明自己当时多给了胡某5000元 。 对此 , 银行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1、胡某当天拿银行卡取款为65000元 , 这有取款证明作为证据 , 但银行当晚对账 , 发现多给出了5000元 。
2、根据监控显示 , 工作人员拿出9捆纸币 , 每捆一百张 , 100元面额的和50元面额的分两摞整齐码好 。 其中100元面额的比50元面额的高出一点 , 所以100元面额的应该是5捆 , 50元面额的应该是4捆 , 共计70000元 。
3、《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胡某取钱 , 银行多给了5000元 , 这5000元原本属于银行 , 是银行的损失 , 所以构成不当得利 , 胡某应该退还 。
对于银行给出的理由 , 胡某也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首先 , 银行柜台上的牌子写着“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 自己已在取款证明上签字 , 和银行做到了两清 。 如今银行因为资金缺漏找上门来 , 这是没有道理的 。 另外 , 自己在柜台上已经确认是9捆纸币 , 4捆100元面额和5捆50元面额 , 共计65000元无误 , 回厂房后也对每捆进行了清点 , 的确没有发现多出的5000元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现金当面点清 , 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的一个提示标语 , 目的是提醒储户清点 , 减少差款现象的发生 , 并不是双方的合同约定 , 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 。 银行少给了钱 , 储户可以向银行索要;储户多得了款 , 银行也有权要求储户返还 。 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 , 能够证明银行多给了胡某5000元 , 所以胡某应当返还5000元的不当得利 。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 胡某十日内退还银行5000元 。 一审判决后 , 胡某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根据银行监控显示 , 100元面额的和50元面额的分两摞叠放 , 100元的比50元的略高一点 , 但这并不能推定100元面额的纸币就是5捆 。 因为两者都是整齐摆放 , 监控摄像只能看到最上面一捆是100元还是50元 , 至于下面的几捆是否都是 , 就不得而知了 。 换句话说 , 100元面额纸币的那一摞 , 下面有可能掺杂着一捆50元面额的纸币 , 这样胡某所领取到的的确是65000元 。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提到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 , 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银行所提供的证据中 , 无法完全确认给了胡某70000元 , 所以应该承担证据不足造成的不利后果 。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 ,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 驳回银行诉讼请求 。 本案胡某之所以能够胜诉 , 是二审法院重证据的结果 。 法律至公至严 , 不能凭着有疑点的证据来进行审判裁决!即使银行真的多给了胡某5000元 , 但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 , 也只得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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