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到加油站加50块钱的油,结果加油站输了个5050元


江苏淮安,男子到加油站加50块钱的油,结果加油站输了个5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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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男子到加油站加50块钱的油,结果加油站输了个5050元


江苏淮安 , 男子到加油站加50块钱的油 , 结果加油站输了个5050元 , 结果加多了油 , 加油站让男子把多加的油钱也给付掉 , 因为车不是自己的男子不肯 , 没想到加油站报了警 , 民警来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
【江苏淮安,男子到加油站加50块钱的油,结果加油站输了个5050元】
李先生在一家二手车行工作 , 这天店里的一辆车子卖了出去 , 客户当天就要来提车 , 因为车里油剩的不多 , 老板就让他把车开出去加50块钱的汽油 , 避免客户路上开着开着没油了 。 老板的吩咐李先生自然是照做 , 开着车就到了最近的一个加油站 , 将车停好之后跟加油的大姐说加50块钱的汽油 , 但是因为不是自己的车 , 没找到开油箱盖的地方 。 这时隔壁加油机又来了一辆车 , 大姐就先去给那辆车加油了 , 回来的时候油箱盖已经打开 , 大姐就把油枪放了进去开始加油 , 李先生则是到里面去结了账 。
但是出来的时候大姐跟他讲加油加多了 , 50块钱输错输成了5050块钱的汽油 , 让他把多加的油的钱也给付了 。

大姐的话让他傻了眼 , 5050块钱哪怕油价最高的实话最起码能加最少500多升汽油了 , 自己这车怎么可能装得下 。

见李先生可能误会了大姐也是赶快解释 , 不是多加了5000块钱的油 , 油枪加到260块钱的时候自己就发现了 , 把油枪给停了 , 只多加了210块钱 。

一边说着一边让李先生看着加油机上显示的数字 , 一看的确在预定的加油金额上是5050元 , 实际加油金额是260元 。

但是他觉得这跟自己并没有什么关系 , 自己说得很清楚 , 加50块钱的油 , 而且账都已经结过了 , 多加油是她自己的问题 , 凭什么要让他承担呢 。

而且车也不是自己的 , 如果是自己的车二话不说就付了 , 老板就让加50块钱的油 , 也只给了50块钱 , 如果再付210块钱老板不认的话 , 自己这一天就白干了 。







于是他便让大姐把多加的油给抽出来 , 他也不占加油站的便宜 , 也不会去付这210块钱 , 但是大姐称他们这儿没有抽油的工具 。

大姐拦着李先生不让走 , 坚持要让他付钱 , 李先生坚持认为跟自己无关 , 双方僵持不下 , 加油站就报了警 , 民警赶到了解了一下情况 。

大姐称当时李先生过来时 , 她就在加油机上输了50 , 但是因为开油箱盖太慢 , 又来了人 , 她就先去给别人加了 , 回来又按了个50 , 油枪放进去之后就又去给其他车加油了 。

50块钱的油很快就加完 , 于是她就回来想把油枪放回去 , 结果就发现还在加 , 一看已经加了260块钱 , 赶紧把油枪停了 。

李先生也跟民警解释了车不是自己的 , 民警也是提出让把油给抽出来210块钱的不就行了 , 大姐也是说如果有抽油的工具这件事早就解决完了 。

这下轮到民警傻了眼 , 他们也没有抽油的工具呀 , 而且这也并非是他们的管辖范围 , 只能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 让大姐和李先生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

因为车行的客户还等着提车 , 老板也已经催了 , 李先生只得同意 , 付了105块钱离开了 , 加油站也没有再阻拦 。

从法律的角度看 , 应当看待这件事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

1、员工操作失误 , 多加了油 , 受到损失的一方为加油站 , 过错方为员工 , 所以加油站的损失应当由员工负担 , 所以加油站可以向员工追责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 ,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2、虽然说是员工的失误多加了油 , 但是毕竟油是加到了李先生开来的车里 , 李先生只支付了50元 , 所以多加的这些油属于不当得利 , 加油站可以要求返还多加这部分油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3、然后有朋友就会问了 , 说那要是加油站故意多加了油 , 然后让付钱 , 那也要付?

如果主观上是故意的 , 那性质就变了 , 不属于是不当得利 , 而属于是强买强卖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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