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女子范某在自己的伯父去世后拿着其伯父亲笔书写的遗嘱来银行取款


四川乐山,女子范某在自己的伯父去世后拿着其伯父亲笔书写的遗嘱来银行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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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女子范某在自己的伯父去世后拿着其伯父亲笔书写的遗嘱来银行取款】
四川乐山,女子范某在自己的伯父去世后拿着其伯父亲笔书写的遗嘱来银行取款


“银行也翻车了?”四川乐山 , 女子范某在自己的伯父去世后拿着其伯父亲笔书写的遗嘱来银行取款 , 没想到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声称该遗嘱不符合银行的标准 , 不能帮范某取款 。 范某认为银行根本没有资格认定遗嘱的效力 , 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

原来 , 范某是被继承人沈大爷的侄女 , 在沈大爷生前一直负责照顾他 , 就在两年前 , 沈大爷突然患了重病 , 深感时日无多的他便立下了遗嘱 , 将自己的银行存款一共22万多元指定由侄女范某继承 。
遗嘱的内容大意是:沈大爷现在居住在养老院 , 并且一直是由自己的侄女沈某负责照顾 , 目前沈大爷年事已高并身染重病 , 由于沈大爷没有配偶和子女 , 也没有其他发兄弟姐妹 , 沈大爷指定侄女范某作为自己的继承人 , 沈某负责沈大爷的生养死葬 , 待沈大冶百年之后 , 沈某继承其所有财产 , 其他亲属不想有继承权利 。

该份遗嘱是沈大爷在养老院亲笔书写 , 且在养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共同完成 , 在沈大爷写完遗嘱后 , 养老院工作人员还将遗嘱念给沈大爷听了一遍 , 再确认无误之后 , 沈大爷才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和见证人 。
不久之后 , 沈大爷便离开了人世 , 在范某办完了沈大爷的丧事之后便来到银行准备取款 , 没想到却遭到了拒绝 。
无奈之下 , 范某起诉到了法院 , 不想一审法院竟然以遗嘱当中内容互相矛盾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 范某不服 , 提起了上诉 。


首先 ,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 , 自书遗嘱应当符合法定的格式条件 , 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 遗嘱内容合法并亲笔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本案中 , 沈大爷的遗嘱完全符合以上格式要求 , 从形式上并没有瑕疵 , 从这个角度分析 , 该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 银行在看到遗嘱后就应该配合范女士取款 。 当然 , 为了保证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 , 银行也可以要求范某签署保证书 , 保证遗嘱的效力 , 并承诺银行不会因此被追责 。 但是 , 无论如何 , 银行不配合取款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其次 ,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 , 在自然人死亡后继承开始 ,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 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 采用法定继承的要按照继承顺位继承 。 本案中 , 沈大爷生前立有遗嘱 , 因此不需要采用法定继承的方式 , 除非遗嘱被依法宣告无效 , 才可能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

另外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遗嘱的效力判断主要取决于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 内容上的瑕疵不能直接否定遗嘱的效力 。 本案中 , 虽然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沈大爷还有一个妹妹在世 , 并不是遗嘱中所称的没有兄弟姐妹 。 但是 , 根据遗嘱的全文判断 , 沈大爷已经明确表示其他人员无权继承他的遗产 , 该遗产全部由沈某继承 , 因此 , 尽管遗嘱中注明的沈大爷没有其他继承人的表述和实际情况不符 , 但是仍可以认定遗嘱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 所以 , 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不妥 。
最终 , 二审法院改判银行配合办理取款业务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有网友评论说:“银行啥时候有权判断遗嘱效力了?” ,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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