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女子银行刚取40000块钱装到袋子里不小心掉到了路上( 二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按照法律规定 , 捡到遗失物是必须要返还的 。

捡钱的女子也承认捡了钱 , 但是就是金额上产生了分歧 , 张女士主张是40000元 , 根据民事诉讼的原则 , 谁主张谁举证 , 她就必须要举证证明女子捡到的是40000元 。

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原则 , 所以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互相印证 , 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 能够证明女子捡到钱时袋子里是40000元这一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即可 。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2、捡到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 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侵占罪 , 不过刑事案件的证明原则则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原则 , 证据必须不能有其他合理的怀疑 , 百分之百确定为事实才能够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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