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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正当防卫!”河北唐山 , 一已婚男子为摆脱情人纠缠 , 承诺支付20万补偿费 , 因未完全兑现承诺 , 被人打成轻伤二级 。 40多岁的老刘事业小有所成 , 有点闲钱之后的老刘 , 心就开始不安分 , 而后与20多岁的夏女士发展为情人关系 , 并开始同居生活 。
交往过程中 , 夏女士一直要求老刘离婚 , 老刘却并不愿意抛弃家庭 , 也不想让家人知道其与夏女士的婚外情关系 , 因此下定决心与夏女士分手 。 之后 , 二人经过协商 , 老刘同意向夏女士支付二十万元的补偿款想以此摆脱纠缠 。 此后 , 老刘分几次向夏女士支付了十万元补偿款 , 但是剩余补偿款在夏女士的催促下一直未予支付 。 夏女士多次讨要无果后 , 听人说滕某是个狠角色 , 可以帮忙要钱 , 于是便托人找到滕某 。 而滕某在利益的驱使下也答应帮助夏女士向老刘讨要剩余的款项 。 2019年1月23日晚 , 滕某与夏女士一起到老刘家中 , 帮忙解决夏女士与老刘的经济纠纷 , 双方此间并无任何冲突 , 并约定第二天滕某到老刘家取钱 。
次日14时许 , 当滕某来到老刘家中之时 , 刚一进门老刘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化油器清洗剂向滕某面部喷去 , 导致滕某视线受阻 。
之后 , 老刘将滕某按到在地用屋内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以及电警棍等击打滕某的头部及身体 。 滕某奋力挣脱后企图开门逃跑 , 但被老刘抓回用手紧紧掐住滕某的脖子使其动弹不得 。 滕某随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划了老刘掐其脖子的胳膊一刀试图摆脱老刘控制 。 在老刘松手后 , 滕某也未继续进行加害活动 。 之后 , 滕某报警 , 直至警方赶到 。
经鉴定 , 老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 公诉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 被害人老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一、滕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滕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 , 不负刑事责任 , 理由如下:
1.滕某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 本案中 , 滕某是为了给夏女士要补偿的金钱去的老刘家 。 且在案发之前的晚上 , 滕某、夏女士、老刘三人已经在老刘家中协商完毕 , 老刘答应第二天下午让滕某去其家中取走之前商定好的补偿款 。 在到达老刘家中之后立即就遭到了老刘事先预谋好的殴打 , 在此过程中 , 滕某也并未实施伤害行为反而是向门外跑去想要逃脱 。 在被老刘拉回之后随即被掐住脖子控制 , 此时其呼吸困难 。 面对老刘的不法侵害下意识的掏出兜中携带的折叠刀划了老刘掐其脖子的胳膊一刀摆脱控制后便没有下一步伤害老刘的行为直至警察赶到 。 这说明其拿刀划伤老刘的行为只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 , 而不是事先预谋或者是激情伤害 , 因此 , 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 而是正当防卫 。
2.滕某客观上也并未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 在滕某进入老刘家中之时 , 老刘便用化油器清洗剂、烟灰缸、电击棍对滕某头部及身体进行殴打 , 滕某在受到老刘殴打后只是一味的抱头保护自己 , 期间并未实施伤害行为 。 同时 , 其还一直想跑 , 但是鉴于门被老刘堵上无法逃脱 , 且之后被老刘拉回后 , 老刘继续用手掐住滕某的脖子致使滕某无法行动 , 此时滕某还是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 。 直至自己因前期被殴打而后被掐脖子导致呼吸困难危急情况之下才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了老刘一下想要挣脱 , 之后滕某也并未有继续实施伤害的行为 , 其用刀划老刘只是为了制止老刘对自己的不法侵害 , 其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程度相当 , 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 综上 , 辩护人认为滕某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二、那么如何看待本案呢?1.关于刑事方面《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河北唐山,一已婚男子为摆脱情人纠缠,承诺支付20万补偿费】由此可知 ,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要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具体到本案 , 法院认为 , 滕某按约定到老刘家 , 老刘主动开门让滕某进入家中后 , 先用化油器清洗剂喷滕某脸部 , 后又对滕某采取掐颈部、电棒电击等侵害行为 , 在此情况下 , 滕某持刀反抗将老刘划伤 , 之后未进行其他伤害行为 , 滕某为了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用刀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 , 但该行为系制止不法行为侵害之需要 , 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属于正当防卫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 2.关于民事方面《民法典》第181条规定 ,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 , 被告人滕某如属于正当防卫 , 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综上 , 法院判决滕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也就是说 , 本案中的老刘最后落得一身伤 , 得不到赔偿 , 算是白挨打了 , 挺活该的 , 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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