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陈某与女同事魏女士,在江汉区某烤肉店宴请客户


湖北武汉,男子陈某与女同事魏女士,在江汉区某烤肉店宴请客户


文章图片


湖北武汉,男子陈某与女同事魏女士,在江汉区某烤肉店宴请客户


湖北武汉 , 男子陈某与女同事魏女士 , 在江汉区某烤肉店宴请客户 , 席间 , 众人推杯换盏 , 喝得不亦乐乎 。 酒阑人散后 , 魏女士显然醉得不轻 。

不仅走起路来东倒西歪的 , 而且情绪失控 , 大声喧闹不已 。 男子陈某见状 , 便以搂抱的方式 , 将魏女士带至饭店门口的长椅上 。

在长椅上休息时 , 男子陈某将魏女士放到自己腿上坐下 , 并用双手从魏女士身后将其环抱住 。 而在魏女士坐在男子陈某腿上期间 , 男子陈某存在用手抚摸魏女士大腿、腰部等行为 。 魏女士迷迷糊糊中 , 曾多次本能地将男子陈某的手推开 。 不久之后 , 同事余某赶来 , 男子陈某遂与余某合力将魏女士扶上公司的商务车 。 上了车后 , 男子陈某与魏女士同坐后排 , 晚上九点左右 , 司机孙某将车辆开至魏女士居住的小区 。 魏女士下车后 , 坐在小区停车场旁的路边醒酒 , 男子陈某在旁边陪同 。 晚上十点许 , 男子陈某和同事余某 , 一起将魏女士送至其居住的单元楼电梯口 , 魏女士随后自行坐电梯回家 。

第二天早上 , 酒醒后的魏女士 , 突然打电话报了警 , 声称自己昨晚遭到了男子陈某猥亵 。 警方接到报警后 , 随即便将男子陈某传唤到案 , 并最终以涉嫌强制猥亵罪 , 将其刑事拘留 。 不久之后 , 男子陈某便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 。 在庭审上 , 男子陈某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 其主要陈述理由如下:1、案发当晚 , 魏女士虽然喝了酒 , 却并非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 , 根据事发烤肉店的视频监控显示 , 男子陈某将魏女士带至长椅的过程中 , 魏女士一直在和男子陈某交谈 。 也就是说 , 虽然案发时魏女士因饮酒而出现情绪失控 , 但是意识还算清醒 , 能够正常聊天 , 因而也必然具有呼救的能力 。 而魏女士指控的案发地点 , 位于饭店门口的长椅上 , 属于公共场所 , 往来人员很多 , 如果魏女士当晚果真遭遇了男子陈某猥亵 , 完全具备呼救的条件 , 可是魏女士当晚却并没有呼救 , 这一点不符常理 。 2、魏女士指控男子陈某在长椅上故意对其搂抱 , 并趁机用手抚摸其大腿、腰部等身体部位 。 然而 , 对于这一指控 , 除了有魏女士的指认外 , 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

既没有目击证人 , 也没有监控视频予以佐证 , 此外 , 在公司的商务车上 , 魏女士曾与同事余某、司机孙某有过交流 , 可在交谈过程中 , 均未提及遭到了男子陈某猥亵 。 另外 , 魏女士声称自己案发当晚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 , 可是对于男子陈某的猥亵行为 , 却刻画描述得极其细致 , 而这一点显然不符常理 。 3、案发当晚 , 虽然男子陈某的确对魏女士存在搂抱等举动 , 但却是因为情势所迫 , 由于魏女士饮酒后情绪失控 , 男子陈某害怕其酒后闹事 , 这才不得不对其做出搂抱等控制行为 。
而男子陈某的行为 , 或许确有不当之处 , 可远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 此外 , 据多名同事证实 , 男子陈某与魏女士在公司里一直素有积怨 , 因此 , 本案无法排除魏女士为了借机打击报复 , 故意作出夸大描述的可能 。 综上所述:本案中 , 由于根据现有证据 , 不能得出陈某强制猥亵魏女士的唯一结论 , 同时本案还存在诸多合理怀疑 。 因此 , 请求法院依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 对男子陈某作出无罪判决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 , 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 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 , 最终认定本案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 故而判决男子陈某无罪 。
【湖北武汉,男子陈某与女同事魏女士,在江汉区某烤肉店宴请客户】笔者有话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 强制猥亵、侮辱罪 ,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威胁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 犯本罪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后 , 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 , 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