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4斤豆芽,赚8毛凭啥罚100000?”男子被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二 )



他认为黄豆芽并不是自己种出来的 , 违规药剂也不是自己加的 , 仅仅两块多钱的东西他没有想过去查询对方的进货来源和资格证书也属于正常 , 豆芽有毒他愿意认 , 但是要他交10万元罚款 , 他认为实在是有失公允 。
在文章开头就已经说过 , 法律的重点在“治”不在“惩” , 并且还要遵循“不强人所难”的原则 , 苏先生作为一个普通的小摊贩 , 在菜市场强行查验货品来源实在是强人所难 , 所以市监局揪着这一点不放并对他处以最高标准的处罚并不符合人之常情 。
实施行政处罚 , 纠正违法行为 ,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以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原则 。 苏先生当天的豆芽并没有卖出去 , 也就是说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 , 四斤豆芽本身可以带来的危害也不大 , 在他本身就没有故意害人的前提之下 , 十万元罚款确实不妥 , 所以法院在审理之后撤销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 , 苏先生不需要缴纳10万元罚金 。

但是他既然犯了错 , 接受惩罚是必然的 , 所以市监局还是要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 , 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 苏先生的诉求暂时得到了肯定的回应 , 但是接下来同样还是要面临处罚 。 所谓前车之鉴 , 后事之师 , 经此一事 , 他必定也已经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 , 市监局也应当作出更加贴合实际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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