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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称】:
原、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离婚 。 夫妻共同债务450000元 , 被告需还200000元 , 于2021年5月起被告每月30日前向原告还款5000元 , 直到还清为止 。
被告于2021年6月2日微信转账5000元 , 于2021年7月30日微信转账2000元 , 于2021年8月31日微信转账3000元 , 三笔微信转账共10000元 。 根据离婚协议 , 被告超过30天没还款 , 需一次性还清余下欠款190000元 。 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
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共同债务余下欠款19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
【被告辩称】:
被告丘某未作答辩 。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 未生育子女 。
2021年4月27日 , 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 , 自愿离婚 , 协议书内容摘要如下:“四、债务债权的处理:1、男女双方结婚后 , 因信用卡借款、平台借款及朋友借款等原因导致发生夫妻共同债务450000元 , 现双方共同确认 , 由男方承担250000元 , 女方承担200000元 , 女方先转给男方 , 再由男方进行还款 。
自2021年5月起 , 女方每月30号之前向男方还款人民币5000元 , 直到还清为止 , 女方不得拖延 , 超过30天视为女方违约 , 男方有权直接起诉女方 , 要求女方一次性返还剩余欠款 , 女方应承担男方为实现本条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 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2、除夫妻共同债务外 , 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 3、婚后无共同债权 。 ”
原、被告在该《离婚协议书》签名捺印 , 该《离婚协议书》经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 。
原告陈述 ,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 , 被告于2021年6月2日、7月30日、8月31日分别通过微信向原告转款5000元、2000元、3000元;后再无转款 。
以上事实 , 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 应为合法有效 , 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双方均应恪守 。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夫妻共同债务450000元 , 由原告承担250000元 , 被告承担200000元 。
离婚协议中也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进行了约定 , 即自2021年5月起 , 被告每月30号之前向原告还款5000元 , 直至还清为止 。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 , 可知被告一共向原告支付款项10000元 , 被告既未到庭抗辩 , 亦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 , 故本院予以认定 。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 超过30天视为违约 ,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剩余欠款 , 被告于2021年8月开始未向原告支付款项 , 故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欠款190000元 , 于法有据 , 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 未到庭参加诉讼 , 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 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被告丘某向原告杨某支付夫妻共同债务欠款1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案受理费4100元 , 由被告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50元 , 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中的205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 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中的205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
【离婚协议相当于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一方不履行约定,对方可起诉】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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