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虚开”发票后,税务局竟然“区别对待”


认定“虚开”发票后,税务局竟然“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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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虚开”发票后,税务局竟然“区别对待”


同样都是虚开发票 , 一个公司被罚款50万 , 另一个公司连补缴税款都没有 , 仅要求更正申报和账务调整 , 是税务局的区别对待吗?
当然不是 , 这两个虚开发票案 , 一个“典型” , 一个“经典” , 非常值得大家深入探讨 , 全面了解虚开发票后 , 你会豁然开朗 , 现在跟随我们一起看看吧 。


1案例一:虚开发票 , 被罚50万!

近日 , 江苏省泰州市税务局通报了一则关于“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罚案例 。

在该告知书中 , 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因在正常的业务中无法取得相应的成本发票 , 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便利用亲戚、朋友、员工的名义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向本单位开具虚假发票共计97537683.11元 , 最终被泰州市税务稽查局罚款50万元 。
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支付运输费用 ,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 ,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否则不予抵扣 。

本案中 , 虽然该企业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 , 但开票方和该企业无业务关系 , 所取得的发票就不真实 , 这是典型的三流不一致 。
【认定“虚开”发票后,税务局竟然“区别对待”】“三流一致”要求:不仅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 而且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受票方、付款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
案件中企业的开票人和收票人没有对应、票流和货物流也对不上 , 因此判定为虚开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 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
而违规虚开发票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述案件是常规的虚开发票案件 , 补税罚款自然也没什么异议 。 但下面这个同样是虚开发票 , 但却仅仅是更正申报和账务调整 。 你是不是已经懵了?别急 , 这个案件有诸多特殊之处 , 税务局也对此进行了特殊处理 。
2案例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 不予追征
2022年9月6日 , 青岛市税务稽查局也通报了一则案例 , 该公司取得了被认定为虚开的发票 , 税务局却没有进行任何处罚 , 仅仅是要求该公司进行了更正申报和账务调整!

在该告知书中 , 青岛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天津某单位共计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该单位于2017年4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52870.57元 。 但是这25份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  
最终 , 青岛市税务局对青岛的该企业做出了以下处罚结果:
1、本应补缴2017年4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395215.04元 , 已超过追征期 , 不予追征;2、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3、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
解读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处罚结果 , 在小编看来有两个原因:已过追征期和发票善意取得 。 尽管上游企业已被天津市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 但税务局没有处罚 , 说明该企业可以证明业务真实 , 且并不知晓取得的是虚开发票 。 同时 , 该发票的开具时间为2017年 , 已经过了税务追征期 , 因此青岛市税务局才没罚款追缴 , 只要求更正申报和账务调整 。 从本案件的特殊处理我们也可以对税法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 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取得虚开发票”VS“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 性质不同取得虚开发票 , 意思是发票已经被定性为虚开 , 通常是上游税务机关发来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 这种情况下 , 虚开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 不能税前扣除 , 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查单位的主观故意 , 造成的少缴税款不能定性为偷税 , 所以按照一般的税款追征期规定 , 追三年或五年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 意思是除了发票是虚开的 , 还有证据能证明被查单位采取了一定手段或措施去虚开发票 , 也就是有主观故意嫌疑 。 这种情况下 , 虚开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 不能税前扣除 , 造成的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 , 无限期追征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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