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阴,发生了一件令人不齿的案件!


湖南湘阴,发生了一件令人不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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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阴,发生了一件令人不齿的案件!】
湖南湘阴,发生了一件令人不齿的案件!


湖南湘阴 , 发生了一件令人不齿的案件!男子和朋友在KTV点了陪唱女娱乐至深夜 , 后在离开KTV时 , 拿走陪唱女的手机并强行将其拖到车上带到城外 , 不顾陪唱女的反抗 , 欲在车上与其发生性关系 。 而实施侵害中 , 男子为营造情趣氛围将手食指伸进陪唱女嘴中 , 被狠咬一口 , 吃痛将陪唱女骂了一顿后和朋友一起将陪唱女送回KTV 。 结果陪唱女报警 , 二人双双入刑!

杨某和刘某是一对好朋友 , 事发当天晚上 , 两人相约到KTV唱歌喝酒 , 而为了助兴 , 杨某于是叫了个陪唱女作陪 。 因为陪唱女马某长得漂亮 , 杨某在KTV里就忍不住对马某动手动脚 , 随后在离开KTV时 , 还故意拿走马某的手机 , 想伺机和马某发生性关系 。

马某为拿回手机果然追到楼下 , 而这也中了杨某的圈套 。 杨、刘二人趁给马某手机之际强行将马某拉上了车 。

随后 , 杨某驾车 , 刘某则控制住马某 , 并在车上对马某动手动脚 。 后到了城外 , 杨某将车停下 , 和刘某一起对马某实施侵害 , 马某害怕极了 , 进行了强烈地反抗 , 随后二人停手 , 又将车往更偏僻处开 。

马某见状 , 伺机给自己男朋友发了个短信 , 告诉男朋友自己在别人车上 , 若没有回来就看着办 。 而发完短信没有过多久 , 杨某又将车停了下来 , 与刘某一起脱掉衣裤 , 欲强行与马某发生性关系 , 依然遭到马某的强烈反抗 。 而在这一过程中 , 杨某为了营造情趣氛围将手食指伸进马某嘴中 , 马某趁机狠狠了咬了杨某一口 。 杨某吃痛 , 随后破口大骂 , 后冷静下来和刘某一起将哭闹不止的马某送回KTV 。
在送马某回KTV的路上 , 仍有不甘的杨某反问马某给其500元1小时可否?遭拒后 , 将马某丢到KTV门口与刘某驾车离开 。 而马某下车后刚巧碰见了在KTV门口等待自己的男友 , 于是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男友 , 后与男友一起报了警 。 随后 , 杨、刘二人接到公安的电话 , 主动到案 , 后二人被公安以涉嫌强奸罪刑拘 。 法庭上 , 杨某称自己并没有马某发生关系的想法 , 最多是猥亵 , 而刘某则对指控罪名无异议 , 但是并不认为“二人是轮奸” 。






而法院最终并未采纳二人的观点 , 判二人构成强奸罪 , 其中杨某获刑3年6个月 , 刘某获刑3年2个月 。



1、不管与女方是什么关系 , 也不管女方是什么身份 , 只要违背了女方的意愿 , 就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如何评价杨、刘二人的行为?

杨、刘二人采用强制手段 , 将马某控制 , 并对马某动手动脚 , 判断二人的行为到底是强制猥亵 , 还是强奸的关键是看二人主观上的意图为何?

拿本案来说 , 刘某承认自己是想与马某发生性关系 , 其构成强奸罪并无争议 。

而杨某虽然辩称自己并无和马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 但是在案件审理中 , 杨某承认上车前拿走马某手机的目的就是欲伺机与马某发生性关系 , 还杨某承认在送马某回KTV的路上 , 曾反问马某给其500元1小时可否的话语 , 故此法院认为杨某也有和马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

而又因两个都有强行与马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 两人还构成强奸罪中“两人以上轮奸”行为 。

3、两人最终量刑的由来?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构成强奸罪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具有“两人以上”等情节的 , 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应当注意的是 , 杨某被咬手指后吃痛与刘某一起放弃作案 , 属于能为而不欲为的犯罪中止行为 。 2人在被公安口头传唤后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均属于自首 。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 2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 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自首情节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中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80% 。

法院考虑到以上种种及杨、刘二人各自的情节 , 最终判杨某有其他徒刑3年6个月 , 刘某3年2个月 。

4、马某是受害者 , 但是同样是违法者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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