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白某向郭某借了20万元用来投资餐饮,眼看着借款期限就要届满,白某却突然身亡( 二 )



如果仅仅以白某的妻子及儿女放弃继承就不判决他们承担责任 , 这对郭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 所以 ,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存在改变了这个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

也有网友可能疑问 , 既然白某借款是用来投资餐饮 , 这笔借款有没有可能是为了夫妻共同经营需要?有没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郭某承担 。 郭某估计在提起本案之前进行了评估 , 没有证据证明这2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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