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醉酒女被两个男子“捡便宜”,索财不成后报警获赔,你咋看?( 二 )

【案例:醉酒女被两个男子“捡便宜”,索财不成后报警获赔,你咋看?】早晨8点多钟三人陆续醒来 , 阿颖睁开眼就发现自己躺在一辆车的后排座上 , 鞋子脱在一边 , 袜子掉了一只 , 裤门拉链大开 , 同时见前排座位上的两个男子并不相识 , 便问是否对她做了什么 , 但两个男子说只是在旁守护 。 阿颖并未察觉其他 , 准备打车时发现手机已亏电关机 , 只好向两男子讨要了100元打车费 。
实际上阿颖的同伴走出餐馆后就发现阿颖不见了 , 但以为是先行回家了所以并未在意 。 当阿颖表姐回到二人的同住处才发现阿颖不知去向 , 数次拨打语音电话始终无法接通……令人奇怪的是她并未报警寻求帮助 , 直到阿颖自己回到家中 。

阿颖在洗漱时发现了异象 , 不仅是身体中有不明液体流出 , 局部位置还隐隐作痛 , 这才意识到被侵害了 , 遂到餐馆调取了视频监控 , 眼看着自己上错了车 。 随后她通过餐馆老板确认有一名男子承认与其发生了关系 。 下午时她又对餐厅老板表示愿意一万元私了 , 可惜刘京并没在阿颖指定时间内打钱过来 , 阿颖遂在表姐陪同下报案 , 警方在提取了必要检材后确认DNA证据与刘京高度吻合 。
相信经常读案例的伙伴现在就可以作出结论:无论阿颖在当时如何表现 , 都不能改变其处于醉酒状态的事实 , 因此刘京的行为已涉嫌刑法定义的强奸罪 。 至于阿彪 , 其虽未在事实上侵犯阿颖 , 但其同样具有趁妇女醉酒后无意识反抗而实施令人不齿的行为 , 一定也难逃法律的惩治 。 案发后刘京通过家属向阿颖赔偿了两万元 , 阿彪的家属赔偿阿颖一万五千元 , 因此获得了阿颖的谅解 。
随后该案由当地检方提起公诉 , 指控刘京和阿彪轮流侵害妇女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并符合加重情节 , 故提请法院追究两位嫌犯的刑事责任 。 但审理方综合了所有证据认为阿彪并未正面回应刘京的提议 , 因此在该时间节点上并未形容二人轮流的犯意 , 只能证明阿彪明知被害人醉酒无法反抗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 且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关系 。

同时审理方认为阿彪为了寻求另类感受 , 将秽物播撒到被害人身上 , 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 , 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 。 并认定在这场共同犯罪中 , 刘京起到了主要作用 , 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阿彪起到帮助作用属从犯 , 可予以减轻处罚 。 随后审理方作出判决:刘京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阿彪犯强奸罪及强制猥亵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相信刘京和阿彪已从中吸取到了十分深刻的教训 , 也给世人敲响了警钟:趁她人醉酒“捡便宜”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 因为这种情形在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明确划定 , 触犯到即构成强奸罪 , 即便醉酒的妇女有配合的举动也不代表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 。
前边我们说到对阿颖是否真的是酒醉上错车有所怀疑 。 从整个案情来看其醉酒状态是毋庸置疑的 , 所以刘京和阿彪完全算得上是罪有应得 。 但一些细节还是让人疑窦丛生 , 比如其身为陪酒职业 , 但其表姐却描述阿颖喝三瓶啤酒就会醉 , 阿颖失去踪迹后表姐虽有牵挂却并未报警 。

而阿颖当时索取一万元的损失费和事后要求一万元私了的举动也不免让人有所联想 , 另外醉到连银灰色的奔驰商务车和普通的黑色轿车都分不明白、发现自己衣冠不整的明显异常仍然没生出警觉 , 直到发现不明液体及不正常的痛感才意识到被侵害 , 这酒是醉到了啥程度?到底是喝了多少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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