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进入毛坯房捡纸箱,不幸摔下负一楼去世,家属把房主告上法庭索赔76万


老人进入毛坯房捡纸箱,不幸摔下负一楼去世,家属把房主告上法庭索赔7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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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进入毛坯房捡纸箱,不幸摔下负一楼去世,家属把房主告上法庭索赔76万


浙江 , 衢州 。 老人进入黄女士的房子偷捡纸箱 , 不幸摔下负一楼抢救无效 , 老人家属把房主告上法庭索赔76万 , 理由是房主没有放警示牌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

黄女士和丈夫经过多年的打拼 , 终于攒够了首付买了一套房 , 本来还有几个月就装修好 , 可以欢喜地入住 , 没有想到却因为其公公的一个善意 , 让黄女士一家官司缠身 。

事发当天 , 黄女士的公公一人在家 , 他逛完一圈来到大厅时 , 正好看到一个老人在捡废品 , 作为同龄人 , 他非常的同情老人 , 于是就想到自己有一些纸皮 , 就招呼老人把纸皮拿走 。



而老人也是非常的感谢黄女士的公公 , 表示自己捡完纸皮就走 , 期间不会乱拿什么东西的 。 望着如此慈眉善目的老人 , 黄女士的公公也是非常放心 , 于是就忙自己的事情去了 , 没有想到却酿成了悲剧 。

当时黄女士的公公听到一声巨响 , 急忙跑出大厅 , 发现老人躺在了负一楼一动不动 , 当时他非常的害怕 , 不知道怎么办 , 赶紧打电话联系了离房子不远的儿媳 , 黄女士接到电话匆忙赶到了房子 , 当看到老人的时候第一时间打了急救电话 。

当时她也是非常后怕的 , 以为老人摔倒其公公有责任 , 后来了解老人是来要纸箱的 , 不知道是什么时候跑进了厅内才导致摔下负一楼 。

把老人送到医院后 , 黄女士用老人手机联系上了其家人 , 等到他的家人到来后 , 黄女士觉得自己送老人来医院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 于是和其家人打了招呼就离开了 。

老人经过六天的抢救仍然没有抢救过来 , 其家人悲痛万分 。 后来知道老人是在黄女士家摔倒的 , 他们觉得黄女士要负责 , 于是向她索要赔偿 , 遭到拒绝后索性把黄女士一家告上了法庭 。

在法庭上老人家属称 , 黄女士家存在安全隐患 , 前往负一楼的入口本来应该安装楼梯没有安装 , 而且也没有贴防范标识 , 在其公公表示把纸皮送给老人 , 要请进家拿纸皮时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 因此此事故要负主要责任 , 要求赔偿一系列费用76万元 。

而黄女士方觉得很委屈 , 他们辩解道 , 她公公是把纸皮无偿送给老人的 , 而且当时纸皮都是在厅的外面 , 而负一楼入口则在里屋 , 老人自行走进去的 。

同时还表示有谁会在自己的房子做防范标识 , 黄女士还打了个比方 , 说如果有人要跳河 , 是不是怪这河流没有警示标志 , 因此黄女士方觉得他们无责 , 拒绝老人家属的请求 。

而法院方认为黄女士的房子属于私人的领域 , 并不属于公共区域 , 并不需要做出提醒危险标识 , 希望双方庭下调解 。



后来经过多次的调解 , 黄女士也身心俱疲 , 出于人道主义赔偿给了老人家属13万元 , 而对方拿到钱后撤诉了 。

那么本案中 , 黄女士一家对于老人的坠楼事故是否有责任呢?

黄女士一家是否要为老人坠楼负责任在于是否存在过错 , 有就要承担责任 , 反而言之则不需要 。

我们知道老人确实是黄女士公公邀请进屋拿纸皮的 , 但是纸皮是无偿给他的 , 双方并没有形成任何法律上的义务 , 并且纸皮是在大厅外头 , 而老人掉下负一楼的入口是在里屋 , 可以肯定的是他未经邀私自进入的 。

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 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

而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

老人坠楼是事实 , 但是黄女士公公邀请拿纸皮是出于善意 , 其行为并没有违法 , 而且老人坠楼地方并没有受到邀请 , 是他私自进入 , 因此他坠楼和黄女士公公也没有关系 , 因此在这一个事故中 , 黄女士方没有过错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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