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桦甸,王女士拿着10000元去银行存款,回到家才发现,存折上只写了8000块


吉林桦甸,王女士拿着10000元去银行存款,回到家才发现,存折上只写了8000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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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桦甸,王女士拿着10000元去银行存款,回到家才发现,存折上只写了8000块


吉林桦甸 , 王女士拿着10000元去银行存款 , 回到家才发现 , 存折上只写了8000块 。 于是立即回到银行索要2000块钱 , 但银行表示当时存款就是8000 , 并扬言离柜概不负责 。 王女士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 历经一审 , 二审法院是这么判决的 。

王女士在10月17号拿着一沓钱 , 前往银行存款 , 由于家里有点事 , 于是王女士就火急火燎的把钱递给工作人员 , 存了进去期间工作人员说多了一张又归还给了王女士 。
【吉林桦甸,王女士拿着10000元去银行存款,回到家才发现,存折上只写了8000块】
办理好存款之后 , 王女士就直接把存单放到了自己的包里 。 过了一段时间 , 王女士准备去银行取钱 , 发现自己存折上只存了8000块钱 , 银行工作人员给自己少存了2000块 。 王女士立马询问银行的工作人员是怎么一回事 , 当天自己明明是拿着1万元来银行存款 ,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自己多了一张之后自己就把存折放在包里了 。 怎么现在存款只有8000元 , 少了2000块钱 。
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 , 于是王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 请求法院调取当天自己去银行存款的监控录像 。 王女士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也在自己存钱的窗口进行了点钞实验点10100元所用的时间是5.35秒 , 点钞8100元 , 所用时间为4.09秒 。 通过对比监控录像 , 视频显示当天自己存款点钞时间为6秒 , 通过监控摄像 , 还能看到验钞机显示的验钞位数是三位数 。

这些视频证据 , 都能证明当天存款的金额就是1万元 。 王女士还表示这1万元是自己从其他银行给取出来的 , 当天在银行存款存的就是1万元 。 银行答辩称:王某在2013年的10月17号在银行存款金额 , 就是8000元 , 王某还在存款凭证上签字 , 存款凭证就是证明 。 通过银行的监控录像也能够证明王某在银行存款的是8000元而不是1万元 。 王某所说的点钞时间 , 与本案没有任何的直接关联 。 通过相关的实验核实结果 , 为点钞10100元 , 所用时间为7秒 , 点于超8100元所用时间为5~6秒 , 王某当天存款点钞时间为6秒 。
当天王某来银行存款 ,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王某在6号窗口 , 就从这一打现金中取出了17 , 到18章揣入了自己的口袋 。 然后王某再拿着这些钱拿到7号窗口存款柜员发现存款金额为8100元 , 又给王某返回了100元 。 之后 , 银行工作人员给王某存款单时让王某填写姓名 , 王某签字后将存单交给工作人员 , 工作人员办理完毕之后 , 才将存款凭证复联及存折交还给王某 。 至于王某表示点钞录像上显示三位数 , 但银行方面提供的原始监控视频 , 根本就无法清除显示验钞机的具体位数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向银行存款银行也为王某办理了存款业务 , 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王某认为 , 在银行存款金额为1万元 , 理由是当天的监控录像验钞机显示的位数有两位跳至三位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2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因为该验钞机显示的数据十分模糊 , 无法认定具体的存款数额 。
且该监控录像中对话显示存款 , 金额为8000元现王某没有充足的证据否定监控录像的语音内容 , 王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综上 ,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王某承担 。 一审判决后 , 王某不服 , 遂提出上诉申请 。 王某认为:自己当天从其他银行取款1万元 , 在银行的柜台上 , 存款也是1万元 , 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按照验钞机中的1万元给自己办理存款 。 自己当时也没有对存款单据进行核对就签字了 , 事后才知道自己的存款1万元变成了8000元与实际存款金额不符 。 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视频现场点钞实验都能够证明自己存款的金额是1万元 , 而不是8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少给自己存了2000元 , 希望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少存的2000元 , 并承担诉讼费用 。 银行辩称: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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