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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 一女子去拍写真 , 男友在外面等候 。 期间 , 女子发微信让男友过去 , 男友过去以后 , 看到女友的外套扔在地上 , 问怎么了 , 女友欲言又止 , 没说啥 。 但事后两人去选照片时 , 男友看了以后 , 却觉得有点受不了 , 甚至报了警 。
男友窦先生说 , 他看到其中有几张照片特别暴露 , 实在无法接受 。 经过追问 , 女子说当时拍写真时 , 摄影师对她有比较激烈的拉扯和争吵 , 甚至把她的衣服 , 包括胸贴都拽掉了 。 但是因为怕窦先生生气和冲动 , 当时就没说 。
女友说 , 当时拍的时候现场就她和摄影师两个人 , 她说不想拍那么露的 , 但是摄影师一直在拉她衣服 , 甚至把后背都拉下来了 。 还让她摆各种姿势 , 摄影师甚至还说“你太美了 , 我拍不下去”之类的话 。 所以她才发微信给男友 。 记者来到这家店 , 店长拒绝接受采访 。 以为经理说 , 那个摄影师已经不在店里了 , 当时窦先生女友拍的写真 , 是会露一点肩 , 但要是有事 , 当时窦先生女友就会报警了 。 不会选完片才说出 。 窦先生要求店里拿出女友的照片 , 让大家看看过不过分 。 但店里说 , 这涉及顾客隐私 , 不能给看 。 窦先生女友自己要看 , 对方又说需要预约才能看 。
1、当时拍照的时候 , 只有窦先生女友和摄影师两个人 , 这种私密的场所 , 应该也不会有摄像头 , 所以当时的情况 , 只能是公说公有理 , 婆说婆有理了 。 具体怎么回事 , 作为旁观者 , 是真不清楚 。
2、如果当时摄影师真的在窦先生女友明确拒绝的情况下 , 仍然拉扯女友的衣服 , 甚至还说过一些过分语言的话 , 那这种情况已经涉嫌猥亵 , 可能构成治安违法 , 甚至涉嫌强制猥亵的犯罪 。
除此以外 , 这家照相馆作为用人单位 , 恐怕还需要为摄影师的行为向窦先生女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需要向窦先生女友赔礼道歉 , 赔偿精神损失 。
而如果这种情况不存在的话 , 那窦先生女友可能也会涉嫌诽谤或者诬告陷害 , 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 严重的话同样会涉嫌相应的犯罪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对于犯罪行为 , 实行的是疑罪从无 。 猥亵这种行为本身就很难取证 , 所以如果当时摄影师有不当行为的话 , 就应当及时报警 。
过去一段时间以后 , 单纯以照片拍摄的过于暴露作为证据 , 再去说对方有违法犯罪行为 , 可能真的很难说得清楚了 。 毕竟 , 这个事件里确实也存在一定疑点 。
3、不过 , 虽然说窦先生女友说的话很难得到证实 , 也不应该以当时拍摄的照片过于暴露作为证据 , 来说摄影师当时有不当行为 。 但这家照相馆以展示当时的照片 , 会侵害顾客隐私为由 , 拒绝出示照片则更加可笑 。
对于什么是隐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 , 隐私最重要的一点特征就是 , 他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内容 。 所以 , 什么是隐私 , 什么不是隐私 , 是具有一定主观性的 。 虽然不能说是不是隐私 , 完全可以由本人决定 。 但如果一项内容 , 自然人本人都觉得不是隐私 , 那绝对不是隐私 。
而且 , 隐私权作为权利 , 当事人是享有处分权的 , 她可以主张 , 也可以放弃 。
现在窦先生女友作为照片的主人 , 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相应的隐私 , 要求对方出示 。 现在照相馆却以涉及窦先生女友的隐私 , 拒绝出示 , 这就有点不合适了 。
【浙江杭州,一女子去拍写真,男友在外面等候。期间,女子发微信让男友过去】你觉得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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