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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齿被打掉了五六颗!”浙江永康 , 一年轻女子上完厕所后 , 一名19岁的男子 , 突然从女厕隔间闯出 , 捂住她的嘴巴 , 女子刚准备挣扎反抗 , 头部就感到一阵剧痛 , 原来 , 男子拿砖头猛的一下 , 砸向女子头部!
20岁的女子徐某 , 在医院醒来后表示 , 她当时还没反应过来 , 人就被对方撂在地上了 , 紧接着 , 她挨了20几分钟的打 , 而且对方还用嘴撕咬她的面部 , 徐某后怕说 , 她怀疑对方想侵犯她 , 她很努力的去挣扎、反击 , 但因为力气太小 , 未能成功 。
不过徐某没有放弃 , 她一边护着自己 , 一边向外大声呼救 , 往外爬 。 最终 , 一对路过的夫妻 , 发现了男子行凶之事!可徐某已被打得头部多处骨折 , 眼睛充血 , 面部、手部多处被撕咬留下伤疤 , 牙齿也被打掉五六颗 。
据了解 , 打人者俞某是本村村民 , 而徐某一家并非本村人 , 但他们已经在这边开店有四五年了 , 双方没有任何矛盾 , 也不熟悉 。 徐某表示 , 截至目为止 , 她仍旧不知道俞某为何要殴打她 。
事发当日18时许 , 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俞某抓获归案 , 经初步鉴定 , 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 。
目前 , 警方已对俞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
1、有网友表示 , 徐某头部多处骨折、牙齿被打掉五六颗 , 怎么会只是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将人体损伤程度 , 从重到轻划分为 , 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等五个等级 。
单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来讲 , 受害人轻微伤的 , 予以治安拘留 , 而达到轻伤二级及以上的 , 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 应当立案调查 。
警方的通报中 , 说的是初步鉴定 , 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 。
注意 , 是说轻伤二级以上 , 并不是说仅是轻伤二级 。 初步鉴定 , 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俞某 ,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并不是最终的伤情结果 。
2、本案应当如何定性 , 俞某将面临怎么处罚?
首先 , 虽然不清楚俞某为什么这样做 , 但从目前爆出的信息来看 , 俞某精神状态正常 , 并不是精神病人 。
退一步讲 , 就算俞某精神状态有问题 , 刑法第18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具体而言 , 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 , 才不负刑事责任 , 并非任何时候均不负刑事责任 。
其次 , 目前警方以故意伤害罪 , 对俞某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检察院也以故意伤害罪进行批捕 。
【浙江永康,一年轻女子上完厕所后,一名19岁的男子,突然从女厕隔间闯出】
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致人轻伤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致人重伤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如果以特别残忍的手段 , 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如果俞某并不是单纯地想要伤害徐某 , 而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目的 , 司法解释规定 , 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 而犯故意伤害犯罪的 , 最高可以增加20%的基准刑 。
最后 , 不管俞某为什么殴打徐某 , 不管有什么理由 , 都希望司法机关能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绝不能纵容了这种行为!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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