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男子驾驶半挂车经过超限站时,过磅显示超重


广东清远,一男子驾驶半挂车经过超限站时,过磅显示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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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一男子驾驶半挂车经过超限站时,过磅显示超重


广东清远 , 一男子驾驶半挂车经过超限站时 , 过磅显示超重 , 被交警罚款500元 , 男子不服 , 认为装载时不超重 , 加满油后才超重 。



蓝先生是一名大车司机 , 案发当日 , 其驾驶车辆运载木板 , 途经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 经过磅称重 , 蓝先生的车的总重是50540kg , 而该车限重49000kg , 超出限定重量1540kg , 超限率3% 。



《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运载质量 , 严禁超载 。

鉴于蓝先生实施了上述的交通违法行为 , 交警大队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 拟对蓝先生处以罚款500元及记3分的决定 。

处罚过后 , 蓝先生不服 , 向当地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 然而 , 公安局按照行政复议程序 , 维持了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 蓝先生仍不服 ,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庭审中 , 蓝先生说出了自己不服的两个理由 , 具体如下:一、认定事实错误 。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 , 超载的认定需要在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资质齐全的正规超限监测站过磅称重 , 要有初检和复检的《称重和卸载单》让行政相对人签名确认 , 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 若交警大队无法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和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静态磅的证明 , 则其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二、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 首先 , 其过磅后的车货总重为50540KG , 出发时 , 其加了320公升柴油 , 去掉加的柴油重后的车货总重 , 和地磅正常3%-5%的误差 , 应当不超载 。 其次 , 其经常拉此种木板从未有过超载行为 , 木板是按数量装货 , 不是按重量 , 同样数量的木板这次却被认定为超载 , 也未预料到 。

退一步讲 , 即使其存在超载行为 , 也是非主观故意的行为 , 如果其是故意行为 , 完全可以再多拉一些货物 , 不会仅仅超几百斤 。 且受木材的材质、湿度等影响 , 不排除这种不知情的轻微违法 , 除去这些因素 , 其所载货物应当在50吨以下 。 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 , 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的 , 予以警告后放行 。
因此 , 交警大队的执法行为应当坚持情与法相结合 ,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 让老百姓能得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与情的红利 。 本案系罚款案 。 根据蓝先生的陈述、交警大队的答辩以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等综合分析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警大队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及公安局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 程序是否合法 ,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 对于蓝先生的质疑 , 法官给蓝先生进行了一一解释 。 首先 , 蓝先生驾驶车辆载物运输超过核定载质量 , 超限1540kg , 超限率为3%的交通违法行为 , 有超限超载检测站对涉案车辆过磅称重并出具的检测单予以证实 , 而且蓝先生在行政调查及行政诉讼中 , 对其驾驶涉案车辆载物运输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无异议 , 故交警大队认定事实清楚 。
其次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 ,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 其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 记3分 。 本案中 , 蓝先生超重1540kg , 超载率3% , 未超出核定载质量30% , 因此 , 交警大队基于蓝先生的违法事实 , 对蓝先生处以500元罚款及记3分的行政行为 , 适用法律正确 。
【广东清远,一男子驾驶半挂车经过超限站时,过磅显示超重】另外 , 虽然《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确实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 。 对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 , 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的 , 予以警告后放行” , 但是 , 由于蓝先生超载1.54吨的违法行为并不符合上述可以实施警告处罚的范围标准 , 因此 , 也就不适用于警告处罚了 。 最终 , 法院判决驳回了蓝先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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