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男子为父亲办60大寿时,先在一家烟酒店购买了6条软装华子香烟

【广东惠州,男子为父亲办60大寿时,先在一家烟酒店购买了6条软装华子香烟】

广东惠州,男子为父亲办60大寿时,先在一家烟酒店购买了6条软装华子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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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男子为父亲办60大寿时,先在一家烟酒店购买了6条软装华子香烟


广东惠州 , 男子为父亲办60大寿时 , 先在一家烟酒店购买了6条软装华子香烟 , 后来由于不够 , 男子又在另一家烟酒店再购买了4条同款香烟 。 发现有假烟后 , 男子因不确定是来自于哪家的 , 报警并向烟草局举报 , 固定好证据后男子向第二次购买的烟酒店老板要求退款 , 被拒绝后男子告上法庭索赔 。

陈先生父亲60岁生日时 , 与兄弟姐妹商量决定在当地一家酒店摆酒 , 宴请亲朋好友一起庆祝 。 随后陈先生在烟酒店老板葛某处购买了6条软装华子香烟 , 总共花了4260元 。

后来由于临时加桌等原因不够用 , 陈先生就到酒店附近刘某经营的烟酒店处 , 又购买了4条同款华子香烟 , 总共支付了2800元 。

在用餐过程中 , 亲戚告诉陈先生其买的是假烟 。 随后陈先生立即让亲戚停止再发烟出去 , 并让在场一位朋友帮忙看一下还没发出去的一条半香烟 , 到底是不是假烟 , 朋友认为这是假烟后 。 陈先生将这些香烟封存并拍成视频固定证据 。

客人离开后 , 陈先生因不确定这些假烟是来自哪一家的 , 于是报警求助并向烟草局举报 。 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 , 通过监控确认剩下的一条半香烟是在用餐前 , 出门买回来的 , 且烟草局也确认这是假酒 。 随后陈先生拿着剩下的一条半假烟 , 与烟草局工作人员进往刘某经营的烟酒店 。 陈先生本来只要求刘某退回2800元 , 但刘某坚持认为这烟不是他们的 。
陈先生一气之下 , 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 刘某在法庭上提出几个非常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第一 , 陈先生先后在两家烟酒店处购买了10条香烟 , 现在有一条半是假烟 , 那么陈先生怎么证明这些假烟是我卖出去的呢?第二 , 监控只能证明陈先生第二次是手着拿着香烟回到酒店的 , 但并不能代表其手中的烟是我卖出的 , 更没有办法证明其拿进去的烟是假的 。 第三 , 经了解 , 陈先生与其第一次买烟的老板是朋友关系 , 不排除陈先生不敢向对方索赔 , 而故意把这些假烟说成是我的可能性 。


第四 , 即便以上所述都能够证明 , 那陈先生索赔的基数也只能是15包假烟 , 而不是3条(30包) 。

本案是民事诉讼 , 陈先生作为原告 , 有举证义务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陈先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是从刘某处购买到假烟 , 那么其诉求就不会得到支持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对于自己的主张 , 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否则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张 。

陈先生在法庭上提交了支付记录、烟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出警处理记录、与弟弟的聊天记录及酒店监控视频 。

拟证明其是收到弟弟信息称之前购买的烟已用完后 , 才去刘某经营的烟酒店处支付2800元购买4条香烟再回到酒店的 。

也就是说 , 本案的事实很清楚 , 陈先生在刘某店里买烟回来之前 , 陈先生之前的买的烟都已经用完了 , 而陈先生当时报警的目的就是想让公安民警为其调取监控视频 , 并为其作证 。

换而言之 , 现有证据是能够证明陈先生手中的一条半假烟确实是出自于刘某处的 , 关键是陈先生到底是按照一条半假烟 , 还是按三条都是假烟 , 来要求刘某退一赔三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在陈先生能够其手上的一条半假烟是来自刘某的情况下 , 刘某就应当举证予以反驳 , 否则就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来认定陈先生从刘某处购买的三条香烟都是假烟 ,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 , 反驳对方的主张时 , 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 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

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是指当事情无法作出唯一判断时 , 主审法官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来判断哪种可能性更符合事实的 , 并以此来判定这就是事实 。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 ,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 , 如果烟酒店老板刘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卖给陈先生的3条香烟是真品 , 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判定陈先生从其店处买到的都是假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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