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货物送至目的地无人收货的情况下 , 依据《民法典》第837条 , 马师傅作为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 将货物提存至附近的村子里系其减少损失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 所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 。 而且王先生并未提供货物的价值证明 , 且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拒绝收取货物 , 造成货物至今滞留在村子里 , 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 。 并且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伪造、毁灭相关证据的行为已经妨碍了院方对于案件的正常审理 , 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 判决:驳回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 处7日行政拘留 , 罚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 , 王先生负担 。 虽然王先生起诉马师傅的诉讼结束了 , 但是不代表两人之间的事情就处理完了 , 马师傅的运费还没拿到 , 并且在此期间对货物的保管费用也还没有拿到 , 对此马师傅还将起诉王先生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 因为已经有此案的判决可以作为证据 , 所以在马师傅起诉王先生的过程中无非就是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证明 , 最终判决 , 王先生还要支付马师傅运费加上保管费、装卸费等费用合计9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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