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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一女子在一男房东那里租了套房子 , 平时她一个人住 。 事发这天 , 女子躺在床上休息 , 突然被一阵开门声惊醒 , 女子睁眼一看 , 发现房东推开房门 , 进入其家中 , 而且他手里还拿着备用钥匙 。 女子惊叫一声:“你怎么能这样子 , 我这边衣服都没穿!“
男房东解释说 , 我找你有点事情 , 给你发了信息 , 但是你没回 , 给你打电话 , 你也没接 , 我怕你出了事 , 所以才拿钥匙打开门进来看看 。 女子不接受男房东的说辞 , 就算电话打不通 , 也应该先敲门吧!女子呵斥道 , “我没回信息 , 不是你拿备用钥匙闯入的理由!”
女子十分生气 , 多次说要打电话报警 , 女子认为 , 房东这样随意出入她租住的房间 , 让她感觉自己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 决定马上搬家 , 并向男房东提出了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 。
1、虽然房东说 , 是因为女子没有接他电话 , 他不放心 , 所以才用备用钥匙开门进入 , 但他未经女子同意 , 擅自闯入其家中 , 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男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但他已把房子出租给了女子 , 其中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已经转移到女子身上 。
也就是说 , 房东未经允许 , 擅自用备用钥匙打开女子房门 , 闯入女子家中 , 侵犯了女子的合法权益 , 属于侵权行为 。
2、女子决定搬家 , 要和男房东解除租赁合同 , 从法律上讲 , 是否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136条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 ,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
【福建,一女子在一男房东那里租了套房子,平时她一个人住】
女子和男房东之间 , 签订了租房协议 , 除非协议中约定 , 女子在这种情况下 , 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 否则不能擅自解除或者变更租房合同 。
其次 ,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 , 当事人协商一致 , 可以解除合同 。
如果女子和男房东能协商一致 , 自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需要看女子是否有法定解除权 。
这里说的法定解除权 , 主要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 , 比如当事人一方 ,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等 。 在上述情况下 , 合同的相对方有法定解除权 , 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
最后 , 如果女子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 却又准备马上搬家 , 不再履行租赁合同 , 她将构成违约 。
民法典577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具体到本案 , 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 女子又不具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 , 女子提前搬走 , 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 , 需承担违约责任 。
注意 , 男房东未经允许 , 擅自闯入女子房间的行为 , 已经违法 , 如果女子报警 , 民警可以对其作出拘留处罚 。
但是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 ,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情节较轻的 ,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 不予处罚 。
也就是说 , 如果女子愿意谅解男房东 , 民警也可以不对男房东进行处罚 。
最后 ,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 , 租房子一定要换门锁 , 因为你不能保证 , 房东或是前租客那里没有钥匙 。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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