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男子接到老师的电话,说他15岁的儿子在寝室被同学刺死了!


重庆九龙坡,男子接到老师的电话,说他15岁的儿子在寝室被同学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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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 , 男子接到老师的电话 , 说他15岁的儿子在寝室被同学刺死了!男子当场崩溃 , 中年丧子 , 儿子还是他的独子 , 这让他如何接受!男子希望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孩子同学的责任 , 但对方15岁未成年人 , 会被从轻处罚!

据受害者的父亲龚先生说 , 小龚今年刚满15岁 , 因为成绩不是很理想 , 今年9月4日进入技师学院读美发班 , 想着以后学门学艺当个理发师也不错 , 但是悲剧却在11月10日发生了!



事发当天的课上 , 老师让大家用模特模拟洗头 , 小龚不小心把一点水溅到了小薛的身上 。 而小薛是个暴脾气 , 当场就和小龚发生了争吵 , 不过因为老师在 , 把两个人及时拉开了!

本以为2个孩子吵过之后事情就翻篇 , 可万万没想到 , 小薛睚眦必报 , 从一个女同学那里借来了一把10公分的小刀 , 于晚上9点20分来到小龚的宿舍找小龚!

小龚当时低头玩手机 , 根本没注意到小薛手中的刀 , 结果小薛直接一刀捅在他的胸口 , 导致小龚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班主任在当晚23时34分通知了龚先生!龚先生听到消息后悲痛欲绝 , 小龚是他的独子 , 他根本不能接受这个消息!

事后 , 龚先生从同学口中了解到 , 小龚和小薛此前没有过任何矛盾 , 就因为被溅到一点水 , 就把小龚杀了 , 龚先生认为小薛的性格太可怕了!

而且龚先生还打听到小薛也是15岁 , 曾经学过武术 , 所以他猜测小薛对人体要害了如指掌 , 虽然只捅了小龚一刀 , 但却是刺到心脏上 , 直接要了小龚的命 。







因此 , 龚先生认为小薛这是故意杀人 , 应该从严从重处罚 , 才能对得起自己的儿子 , 也能让其他的同学放心!

目前小薛已经被警方控制 , 但案件还在调查审查阶段 , 性质还没定性!

1、小薛把小龚捅死了 , 这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区别 , 就是犯罪的目的就是置人于死地!

虽然小薛只捅了一刀 , 但是选择的是心脏要害的位置 。 从客观上来看 , 小薛这是下死手 , 想把小龚给杀 死!而且作为一个15岁的孩子 , 也应该知道捅别人的心脏会致死!

换句话说 , 如果小薛是想故意伤害的话 , 他可以捅小龚的手和腿或者其他部位 , 为什么直接选择捅心脏呢?而且小薛还特地去借了刀子 , 如果只是想伤害一下小龚 , 完全可以用其他东西砸 , 而不是去借刀!

所以 , 个人认为该案件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2、小薛未成年 , 那么他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而小薛未满16周岁 , 他是否要受到刑事处罚呢?

其实 , 《刑法》第 17条第2款还规定 ,  已经年满十四周岁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小薛已经15岁 , 所以无论其出于伤害还是故意的目的导致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 , 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

3、那么小薛会受到什么处罚呢?会被判死 刑吗?

《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 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同时 , 《刑法》又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 不能适用死 刑!

所以 , 小薛肯定不会被判处死 刑 , 甚至还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所以 , 龚先生先让小薛为儿子偿命是不能如愿的!

4、龚先生认为小刀不应该出现在学校里 , 学校应该为此事负责 , 合理吗?

《民法典》第 1200条规定 , 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读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学校让孩子把小刀带了进去 , 在管理上存在问题 , 学校要承担民事责任 , 向龚先生赔偿!其次 , 还可以追究学校领导在管理上的责任!

此事引发了热议 , 有网友说 , 现在很多职业学校 , 根本就不是在办教育 , 而是在办企业 , 没有把学生的身心健康当回事 , 这才是导火线!

也有网友说 , 未成年犯罪成本太低了 , 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15岁故意杀人 , 比大人还可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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