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女会计跟公司领导恋爱,被骗189万后得知对方已结婚


江苏常熟,女会计跟公司领导恋爱,被骗189万后得知对方已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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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 , 女会计与公司合伙人恋爱并借款给对方189万元后 , 意外得知对方不仅已经与他人结婚 , 还有另外两个女朋友 , 女会计报警后 , 对方却说这是投资款 , 并不构成犯罪 。 但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 。

小梅与丈夫离婚后 , 独自抚养孩子 , 并入职到一家物流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 在公司工作期间 , 公司的合伙人、比小梅小5岁的男子张某 , 声称自己已经与女友分手了 , 并对小梅展开追求 。

小梅深思熟虑 , 并经朋友把关、儿子同意后 , 与张某确定了恋爱关系 。 可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 , 张某就以各种方式向小梅借钱 , 从一开始的3万到后来的几十万 , 最终小梅前前后后总共被张某“借”走189万元 。 过程中 , 张某曾还款累计44万元 。



某天 , 张某的前女友小薇来到公司找张某讨要欠款时 , 小梅才得知被“借”钱的原来不止自己一个人 。 这个小薇是有夫之妇 , 一直与张某保持着情人关系 , 并也被张某“借”走200万元 。

更让小梅无法接受的是 , 除了她与小薇外 , 张某还有两名女友 , 且已经与其中一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

小梅报警后才得知 , 张某不仅彻头彻尾是个大骗子 。 还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因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被刑事处罚 。

随后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可张某却坚持认为 , 小梅转给自己的这些钱 , 都是投资款 , 且自己“还”分了44万给小梅 。

1、那么张某的行为 , 构成诈骗罪么?

刑法规定 ,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 就构成诈骗罪: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使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三是占有了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以上或三次实施了这种行为的 。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 , 在司法实践中 , 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主观上没有打算还钱、根本没有能力还钱但却仍然以“借”的名义 , 意图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情形 。

也就是说 , 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没有能力还钱或者根本没有打算还钱 , 并使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 , 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 , 以“借”的名义从被害人处骗取财物的 , 就是诈骗 。

再说直接一点 , 如果被害人不是受到蒙骗 , 而是知道行为人没有能力还钱或者根本没有打算还钱 , 那么其一方根本不会将钱给行为人 。

换而言之 , 张某就是以恋爱为名获得被害人小梅的信任后 , 使用了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手段 , 致使小梅误以为张某误以为会与其结婚时 , 做出错误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 。 故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2、张某的行为会如何量刑?

刑法第266条规定 , 诈骗他人钱财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处没收财产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检察院认定张某诈骗金额为145万元(189万减去已归还的44万) , 因此其起步量刑为1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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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 ,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5万元 , 并责令其需将145万元退还给小梅 。

3、一审宣判后 , 小梅认为自己的钱 , 反正也要不回来了 , 而且 , 张某其行为性质恶劣、起步量刑就10年 , 才判11年 , 对此 , 她认为判得太轻了 。

那么小梅应该怎么做呢?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 , 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 , 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 , 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 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 , 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

第237条同时还规定 ,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 , 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

也就是说 , 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 , 不仅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 , 被害人也可以通过检察院提出抗诉 , 且检察院提出抗诉 , 如果获得二审法院认可的 , 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据此 , 小梅以量刑过轻为由 , 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 且获得了支持 。 目前 , 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抗诉 。

最后 , 无论是恋爱还是交友 , 都务必要谨慎 。 尤其是长期要求借钱的 , 一定要多留个心眼 , 多方核实一下 , 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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