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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 , 江西吉安 , 一名女子请朋友吃龙虾 , 因害怕商家偷换 , 便在事前悄悄折断了一只小龙虾的腿 。 待服务员将龙虾端上来后 , 女子仔细观察一番后 , 没有找到折断腿的龙虾 , 便询问是服务员否掉包了自己点的龙虾 , 服务员坚称没有掉包 。
接着女子拿出了自己点龙虾时折断的一小截龙虾腿 , 面对铁证工作人员瞬间哑口无言 。 对此 , 饭店解释称由于当天有两个包厢都点了一份龙虾 , 端菜时服务员没注意才造成了这一乌龙事件 。
女子表示 , 她之前在这家店用餐几次了 , 每次都感觉自己吃的龙虾不新鲜 , 因此当天在点龙虾的时候留了心眼 。
网友评论 , 所幸女子留有一手 , 否则商家肯定不承认 , 这也间接印证了女子之前的想法 , 商家肯定存在给顾客偷换龙虾的问题 , 只是由于龙虾味重 , 一般客人都吃不出来 。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 , 如何看待商家的行为呢?
首先 , 消费者来餐厅消费 , 双方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 商家有义务按照顾客的要求上菜 , 如果偷换就构成欺诈 , 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给予赔偿 。
其次 , 店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 , 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具体到本案 , 女子来到餐厅 , 有权选择购买哪些龙虾 , 要求商家如何做 , 女子选好以后 , 商家趁做饭的时候偷换 , 侵犯了女子的自主选择权 。
再者 , 商家的行为涉嫌欺诈 , 应当承担3倍赔偿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江西吉安,一名女子请朋友吃龙虾,因害怕商家偷换,便在事前悄悄折断了一只小龙虾的腿】本案中商家辩称和隔壁包间上错了菜 , 但这只需要查看隔壁点菜的数量就可以查清 , 何况 , 商家上错菜 , 本身就存在问题 , 如果女子不提 , 事情也许就这样过去了 。
另外 , 女子除了可以要求商家给予赔偿外 , 由于女子反映自己吃的龙虾明显不新鲜 , 如此的话 , 女子可以向市监局投诉反映 。
根据法律规定 , 商家以次充好 , 经营不合格产品的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最后 , 俗话说 , 诚信为金 , 商家经营一定要讲究诚信 , 毕竟常在河边走 , 哪有不湿鞋 , 一旦被消费者识破 , 损失的可不仅仅是一顿餐费 , 而是餐厅长期积累的声誉 , 非常得不偿失!
亲爱的读者朋友 , 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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