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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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 因涉及到罪与非罪 , 故一直是法律界人士热门探讨的话题 。 之于这二者之间的区分 , 理论与实务界公认的区分标准 , 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 即民事欺诈不能有非法占有目的 。
但是 , 非法占有目的 , 其非法占有之非法的根源是什么?或者说 ,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 其非法的本质是什么?同时 , 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的真正内涵及本质特征又是什么?我认为 , 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界定 。
应当看到 , 发生在交易领域的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 二者既有相同 , 也有不同 。
相同之处 , 是二者的外观构架基本相同 。 二者在客观方面 , 都有欺诈行为及其它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二者在主观方面 , 也都有主观故意及特定目的 。
不同之处 , 当然主要体现于实质内容 。 一是二者在目的内容方面有所区别 , 二是二者在获取他人财物场合对价的支付程度有所区别 。 而对价支付程度的区别 , 我认为正好就是二者区别的本质所在 。
鉴于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关系的复杂性及司法实务中对二者区分的疑难性 , 笔者特拟本文 , 对发生于交易领域的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非法本质予以揭示 , 并从实质角度出发对二者非法谋财行为的区别进行理论研究 。
一、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非法本质
我国相关民事法律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设立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 , 如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等 。 那么 , 如果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违背了这些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获取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 , 即为非法 。 我认为 , 这就是二者非法的本质所在 。
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目的内容
任何有意识行为的实施 , 必定有其特定目的 , 行为人必都希望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自己所期望的结果 。 当然 , 此处的目的 , 不是指行为故意内容所包含的直接目的 , 而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行为后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的 , 即主观超过要素 。 类似比喻如谋财害命: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 , 其杀人行为的直接目的当然是希望致死被害人 , 但其最终目的 , 却是取财 。
同样 ,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也都会有其最终目的 ,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也都希望能达到自己一定的目的 。 只是 , 民事欺诈的目的相较于刑事诈骗的目的 , 更为广泛 。
民事欺诈目的内容 , 我认为至少包含两类 。
第一类 , 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进行谋利的目的 。 比如:行为人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促使他人从众多竞争商家中选择购买自己的产品 , 从而促成交易谋利;行为人欺诈购房人自己的房屋曾经发生过灵异事件 , 迫使购房人放弃购买 , 解除或终止房屋买卖交易 , 从而将房屋出卖给出价更高的第三人以谋取更高利益 。
第二类 , 是行为人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谋取他人财物或其它非法利益(或言占小便宜) 。 比如行为人将自己的产品作虚假夸大宣传 , 高于市场价出售给他人;比如行为人在自己的产品中掺杂、掺假;比如牛肉贩子在出售的牛肉中注水 。
有人认为 , 这第二类欺诈行为的目的 , 在获取他人财物的场合 , 其实也是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 只不过是广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
前述两类民事欺诈行为 , 除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 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 当然 , 规定入罪进行打击的也有 。 比如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骗取贷款罪 , 就是将第一类民事欺诈行为上升至刑法层面进行打击 。 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就是将第二类民事欺诈行为上升至刑法层面进行打击 。
但是 , 这些只是例外 。
并且 , 立法者之所以将该些民事欺诈行为上升至刑法层面予以打击 , 也主要是因为该些民事欺诈行为侵害了其它更为重要法益 , 而不仅仅是因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
至于刑事诈骗目的内容 , 当然就是指大家所熟知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故本文无须多言 。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三、民事欺诈取财与刑事诈骗取财的本质区别
既然第二类民事欺诈行为也可以有非法取财目的 , 那么该类民事欺诈取财与刑事诈骗取财到底如何区分?在实施欺诈行为获取他人财物的场合 , 二者有何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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