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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我老婆 , 他占了我的位置不该打吗?”山东潍坊 , 一男子下班回到家中巧遇妻子与情夫约会 , 愤怒之余 , 将对方殴打致轻伤二级 。 事后 , 男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 如何评价此案?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 。 男子杜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 , 两人结婚多年 , 因种种原因 , 虽未离婚 , 但双方之间的感情早已名存实亡 。
正基于此 , 袁某在偶然的一个机会中与已婚男子王某相识 , 随后两人在交往过程中 , 渐渐想熟 , 互生情愫 , 便背着各自的配偶开始了一段不轨的关系 。
事发当天 , 因了解到杜某要上夜班 , 王某便借机早早来到袁某家中 , 意欲与其发生关系 。 事发当时 , 王某光着膀子躺在床上 , 而袁某则在厕所进行洗漱 。
就在此时 , 上完夜班的杜某回到家中正好目睹了眼前一幕 , 其一瞬间便反应了过来 , 妻子袁某与外人搞婚外情 。 愤怒之下 , 杜某对着王某进行殴打 , 用拳头击打其面部 。 经法医鉴定 , 王某鼻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
事后 , 杜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 检方认为 , 杜某故意伤害王某身体致轻伤二级 , 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应予处罚 。
对此 , 杜某及其辩护人则并不认可检方的观点 , 其认为 , 杜某对于王某的伤害结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理由为: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均由杜某造成 , 不能证实杜某行为与王某轻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 , 应当认定其无罪 。
二、王某深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 状态紧迫 , 杜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三、王某与杜某妻子在家中发生关系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 王某对案件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 不应认定杜某有罪 。
【东潍坊,一男子下班回到家中巧遇妻子与情夫约会,愤怒之余,将对方殴打致轻伤二级】综上 , 杜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那么对于杜某的说法 , 院方会认可吗?
首先 ,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 , 能够认定杜某因发现袁某与王某在家中搞婚外情 , 反复多次对王某头面部实施殴打 , 致其鼻面部受伤流血 。 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 应认定王某轻伤后果系由杜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 。
其次 , 王某系由袁某带到家中 , 并非非法侵入住宅的陌生人 , 而现有证据也能够证实杜某系基于认定王某与袁某在家中搞婚外情而对王某实施殴打 , 并非基于认为王某系非法侵入其家的陌生人 , 不具紧迫性状态 , 且王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还手 , 杜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性防卫行为 , 不构成正当防卫 。
简而言之 , 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系存在不法侵害 , 因王某与袁某系婚外情关系 , 王某作为家中女主人 , 将袁某带进屋内 , 合情合法 , 不存在任何不法侵害 , 故杜某也就丧失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
最后 , 当晚凌晨 , 王某与袁某在杜某家中搞婚外情 , 杜某发现后对其实施殴打 , 应认定为王某对案件发生具有过错 。
但杜某的行为并非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性防卫行为 , 且扣留王某较长时间 , 其间反复多次实施殴打 , 不能因王某的过错行为而否定杜某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 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一人轻伤 , 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 应予刑罚 。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鉴于杜某对犯罪行为不予认可 , 且曾因故意伤害罪受过刑事处罚 , 量刑时应予考虑 。 又鉴于王某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 , 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 。
最终 , 杜某因犯故意伤害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总而言之 , 忠诚是婚姻的底线 , 不管发生什么矛盾都要理智地进行解决 , 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切勿因一时之气而悔恨终身 。
对此 , 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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