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为制止做核酸插队的一家4口,被对方父子2人按倒在地殴打( 二 )



其一 , 李某的防卫意识不足 。 面对争执 , 李某并未努力避免冲突 。 李某面对对方父子挑衅 , 在现场有辅警的情况下 , 其并未求助辅警 , 而是选择和对方直接发生打斗 , 该行为具有斗殴的特点 。

其二 , 李某的防卫手段不对等 。 现场打斗过程中 , 尽管对方父子将李某按倒在地上 , 但事后证明该行为并未给李某造成严重伤害 , 此时李某却一拳将对方鼻子打得两处骨折 。 从结果上来看 , 其采取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 。

从以上两点来看 , 检方认定李某属于故意伤害是有依据的 。

同时 , 我们也应该看到 , 本案的起因是对方一家人插队有错在先 , 在李某正当劝阻时 , 是对方先挑起了第1次冲突 , 而且在第1次冲突结束后 , 又是对方再次挑起了第2次冲突 。 此情节应该认为 , 李某已经在努力避免冲突 , 可对方仍继续实施侵害 , 此时李某构成正当防卫 。

对于李某挥拳将男子打成轻伤的问题 , 我们也不应该强求正当防卫人必须采取恰到好处的防卫手段 , 对于自身存在过错且主动挑起事端的侵害者 , 其有义务容忍一定程度的反击 。

因此 , 小编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 期待法院做出合理判决 。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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