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五 )


付某对王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 , 但主张2020年3月11日自己提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时 , 王某并未第一时间表示不同意或对涉案房屋买卖不知情 , 而是先解释涉案房屋未能办理房本的情况以及经济适用房限制上市的情况 , 表明导致不能将涉案房屋转移至付某名下的原因 , 并非是他们不配合办理过户 ,
在后续沟通中 , 王某积极咨询了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的具体流程、沟通准备资料等 , 足以表明王某对涉案房屋转让给付某认可的态度 , 王某最后表示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 , 是王某在早知道涉案房屋转让给付某的事实并认可的情况下反悔或违约的一种表现 , 并非其所主张的并未追认 , 不同意卖房的情况 。
另查 , 付某现具备相应购房资格 。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 鉴于涉案×号房屋性质系经济适用住房 , 该房屋原购房合同即《集资建房协议书》系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 , 房屋所有权证于2012年8月14日取得 , 现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 故郭某生与付某于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关于付某辞去慧聪国际咨询集团一切职务与集团总裁郭某生先生的备忘录》中关于涉案×号房屋买卖事宜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属合法有效 , 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
关于郭某生与付某之间就涉案×号房屋买卖事宜 , 王某是否知情一节 ,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 , 付某自1999年开始入住涉案房屋至今 , 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里 , 无论是郭某生还是王某均未就涉案房屋提出过异议 , 在付某向郭某生、王某提出涉案房屋过户事宜后 , 王某与付某微信沟通的过程中 , 亦未就涉案房屋系郭某生出售给付某的事实予以否认 ,
相反在双方微信沟通的记录中 , 比如王某于2020年3月21日与付某微信聊天记录中曾回复付某“虽然差百分之二十房款 , 房本没办妥 , 房子你也一直正常使用”以及双方就涉案×号房屋过户或回购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沟通 , 均可说明王某对于涉案×号房屋出售给付某是明知且认可的 , 王某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号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 。
现郭某生要求解除付某与自己于2000年2月28日签署的《关于付某辞去慧聪国际资讯集团一切职务与集团总裁郭某生先生的备忘录》中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买卖事宜的约定、腾退房屋、支付租金、恢复原状的请求以及王某要求确认付某与郭某生于2000年2月28日签署的《关于付某辞去慧聪国际资讯集团一切职务与集团总裁郭某生先生的备忘录》中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买卖事宜的约定无效、腾退归还房屋的请求 , 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剩余购房款6万元尚未支付一节 , 双方在《关于付某辞去慧聪国际咨询集团一切职务与集团总裁郭某生先生的备忘录》第三条明确约定“剩余房款6万元由甲方在两年内付清 , 并于付清房款的同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实际涉案×号房屋自1999年交由付某居住直至付某起诉之前 , 郭某生、王某均未向付某主张过剩余购房款的支付 ,
且在郭某生于2012年8月1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亦未主动告知付某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情况以及何时可以协助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 , 故郭某生、王某主张有权拒绝付某相应履行要求 , 于法无据 , 本院不予采信 。
现付某要求郭某生、王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转移登记至付某名下 , 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 , 本院予以支持 。 同时 , 付某同意一次性支付郭某生、王某剩余购房款6万元 , 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 关于付某主张要求郭某生、王某承担因迟延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导致增加的全部过户税费 , 就其上述主张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 , 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某生剩余购房款六万元;
二、郭某生、王某于收到购房款三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付某名下;
三、驳回付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郭某生全部反诉请求;
五、驳回王某全部反诉请求 。
案件受理费四万九千四百三十二元 , 由付某负担八百二十八元(已交纳);由郭某生、王某负担四万八千六百零四元 ,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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