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费一万零七百一十六元 , 由郭某生负担(已交纳) 。
反诉费二千九百元 , 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
保全费五千元 , 由郭某生、王某负担 ,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 ,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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