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两男子到隔壁村偷大鹅,逃跑时其中一人掉进枯井不幸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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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 , 两男子到隔壁村偷大鹅时 , 被鹅主人发现 , 在逃跑的过程中 , 其中一人掉进枯井不幸离世 , 可没想到 , 案件发生后 , 大鹅的主人不构成刑事责任 , 而盗贼的家属却把大鹅的主人起诉了 , 索赔35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男子周某和徐某同住在一个村 , 入冬后两人无所事事 , 经常跟一些狐朋狗友在一起 , 除了打麻将就是喝酒 。
一天中午 , 从外地来个朋友 , 三个人喝得兴起 , 外地的朋友举杯道:落雪似银河 , 滴水成冰坨 , 家已备好锅 , 谁能弄只鹅?
“对呀!晚上铁锅炖大鹅” 。
外地朋友的话音刚落 , 周某和徐某就异口同声的决定 , 晚上得弄个大鹅炖上 , 三个人酒足饭饱之后 , 他们安排朋友在家睡觉 , 两人骑上摩托车就出发了 。
他们在村子里转悠了一圈 , 也没有发现目标 , 可是功夫不负有心人 , 突然一只大鹅进入了两个人的视线中 , 周某负责骑摩托车 , 徐某负责抓鹅 , 可是鹅的叫声却被鹅的主人老梁听到 。
要说老梁也是一个聪明人 , 他怕自己不是这两个人的对手 , 便悄悄给自己的表弟打了个电话 , 他自己骑着摩托车一路尾随 , 让自己的表弟抄近路去拦截偷大鹅的两个人 。
周、徐两人欣喜若狂地抱着偷来的大鹅一路狂奔 , 突然一辆摩托车横在了两人面前 , 回头一看 , 后面还有一辆摩托车正在朝着他们的方向疾驰而来 。
徐某一看情况不妙 , 扔下大鹅撒腿就跑 , 而周某被老梁的表弟按在地上 , 老梁一边报警一边跟随在徐某身后 。
而此时的徐某刚刚喝过酒 , 两条腿再怎么快也跑不过老梁的摩托车 , 他为了逃避追赶 , 慌不择路就跑进了农田 。
跑着跑着 , 一不小心掉进了一口枯井 , 民警赶到后 , 就组织消防队员打捞 , 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努力 , 徐某终于被队员从枯井里捞了上来 。
经过鉴定 , 被打捞上来的许某已经没有了呼吸 , 经鉴定 , 属于掉进枯井因窒息而离开了人世 。
案件发生后 , 老梁的行为因没有触犯相关法律 , 被认定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而徐某的家属则认为 , 徐某的去世跟老梁的追赶有直接关系!
并且在他掉入枯井后 , 老梁没有采取积极抢救措施 , 也是导致徐某去世的原因之一 , 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 , 但是也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
在双方商议未果后 , 徐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就把老梁告给起诉了 , 并向他索赔35万元!
这可真是恶人先告状!
周某和徐某两人的行为 , 明明都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 本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 可徐某的家属却把老梁给告了 。
不过 , 法律是严谨的 , 也是公平的!
【律师点评】
一只大鹅虽然不值几个钱 , 如果两人小偷小摸的行为被查证 , 只要超过三次就构成多次盗窃 。
根据刑法规定 , 盗窃行为无论金额多少 , 只要超过三次即构成盗窃罪 , 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如果两人在逃跑的过程中 , 被老梁和他的表弟追赶上 , 双方要是发生厮打的话 , 周某和徐某两人的盗窃行为就要发生质的转变 , 案件的性质将演变成抢夺或者抢劫 。
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凡是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 ,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 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采用暴力相威胁的 , 均按抢劫罪论处 。
后经核实 , 周某当场被老梁的表弟按倒在地 , 没有进行任何反抗 , 而徐某扔下大鹅后 , 在逃跑时也没有发生任何肢体上的接触 。
在本案中 , 周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 。
现在 , 我们再来看一看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 会不会得到支持 。
首先 , 徐某盗窃他人财物有错在先 , 被人发现后仓皇逃跑 , 为了躲避追赶慌不择路 , 自己不小心掉进枯井 , 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理应知道盗窃他人财物和逃跑中会造成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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