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男子捡到戒指丢掉,被判赔8千多元!


江苏盐城一男子捡到戒指丢掉,被判赔8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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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一男子捡到戒指丢掉,被判赔8千多元!】
江苏盐城一男子捡到戒指丢掉,被判赔8千多元!


男子捡到戒指找人鉴定误判价值后随手扔掉 , 被判赔八千多元!江苏盐城 , 男子在健身房捡到一枚戒指 , 他认为戒指是塑料做得顺手扔进垃圾桶导致无法找寻 , 最终被判赔失主八千余元 。


今年6月 , 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时 , 将随身佩戴的戒指放在置物架上 , 健完身后忘了取走 。 四天后 , 李女士想起了戒指 , 经过回忆 , 返回健身房寻找发现已不在置物架上 , 于是报警求助 。


经过警方调查 , 发现被蔡先生拾得 。 但蔡先生称他捡到后去寄卖行鉴定戒指系塑料制作 , 于是随手扔进了垃圾桶 。 为此 , 李女士将蔡先生起诉 , 要求赔偿戒指价值8350元 。

个人看法:


1、有些人认为捡到的东西就是自己的 , 还有一些人认为捡到的东西自己可以随意处置 , 这些认知到底对不对呢?甚至有一些朋友认为 , 蔡先生只需要拒不承认是自己捡到的就可以了 。 想法都不错 , 但理想是丰满的 , 现实是骨感的 。


2、那么 , 蔡先生捡到的戒指就属于蔡先生所有了吗?


法律代表是正能量 , 倡导的是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诚实信用等传统美德 。 所以 , 要求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


当然 , 如果你捡到的是他人的不要了的抛弃物 , 可以继续占有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 。 但遗失物只是被不小心丢失的物品 , 并非财产所有权人“不要”了的财物 。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 , 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3、蔡先生丢掉戒指后 , 应否赔偿李女士的损失?


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品之后 , 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 。 本案中 , 蔡先生捡到戒指之后 , 经过“鉴定” , 认为戒指的价值很小于是将其抛弃 , 主观上属于故意 , 应当承担因此给李女士造成的损失 。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4、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 , 可以要求遗失人支付对遗失物产生的必要保管费用 。 比如打车费、喂养动物的喂养费、误工费等 。

最后我想说的是 , 相信很多人现实当中也或多或少地捡到过不同的物品 , 有价的或者无价的 , 那具体该如何处置呢?或许有的人也就直接扔垃圾桶了 , 有的可能还会交到失物认领处 , 又或者在原地等待失主 , 不管是哪种方式 , 都是符合人之常情的 , 但是在法律上来看可能有些时候就涉及到承担责任的问题 , 就像本案的蔡某 , 就是心存侥幸 , 如果鉴定是个真戒指 , 可能就自己私藏腰包了 , 也是不可取的 。

还记得那句儿歌吗?“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 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 可能这才是我们需要一以贯之的方法 。

那么 , 你认为蔡先生应当赔偿李女士戒指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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