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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有这样一句谚语:“家庭暴力一旦开始 , 就只能和婚姻一起结束 。 ”相互忠实、彼此尊重 , 本是夫妻之间的义务 , 可总有些人却喜欢在婚姻中胡作非为 , 做婚姻中的主宰 。 一旦碰到这种情况 , 我们能做的 , 就是对家暴零容忍 , 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 把伤害降到最低 。
【以案普法:家暴什么程度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家暴这种行为 , 往轻了说是违反法律 , 最多也不过是受到行政处罚而已 , 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 , 则极有可能会构成了刑事犯罪 。 要知道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 虽然都是存在违法行为 , 但两者的性质却全然不同 。
以盗窃财物为例子 , 盗窃财物在1000元以下的 , 不过是属于一般盗窃行为 , 有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之人依据违法的情节程度 , 处以行政拘留或者是罚款;但如果是在一千到三千元以上 , 盗窃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 不仅需要处以刑事处罚 , 同时还要被记入档案 , 成为伴随你一生的污点 , 甚至是连累家人 。 这也就是两者的不同之处 。
同理 , 家暴行为也是如此 , 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 但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标准 , 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 。 那么 , 家暴什么程度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呢?
案例1谢丽与丈夫陆某结婚十余年 , 早年间两人还是恩爱有加 , 婚后共同孕育了一个孩子 , 一家三口各司其职 , 丈夫在外创办公司、赚钱养家 , 妻子在家相夫教子、照料一家老小 , 夫妻俩倒也讲过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
可当陆某所创办的公司因为经营不当 , 再加上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之后 , 陆某一夜之间性情大变 , 再也没有了之前的好脸色 , 甚至因为心中怨愤无处发泄 , 竟然开始对妻子谢丽大打出手 。
一开始面对丈夫的打骂 , 谢丽也是百般容忍 , 可当她发现自己的容忍非但不能解决问题 , 甚至还让陆某愈发的得寸进尺时 , 忍无可忍的谢丽这才开始向社区以及妇联求助 。
但长期的担惊受怕让精神极度紧张的谢丽 , 无法再继续与陆某一同生活 , 为了保护自身安全 , 在多次提出离婚未果之后 , 2016年5月 , 谢丽就陆某家暴这一行为上诉法院 , 要求对其处以刑事处罚 , 并提出了离婚 。
由于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行为 , 属于法院准许离婚的情况 , 但最终结果却是依法对陆某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 。
案例2程女士与李先生是夫妻关系 , 两人婚后育有一子 , 但这段看似美好的一家三口 , 实则却是宛若人间炼狱般可怖 。
李先生本就性格暴躁 , 自染上了之后 , 言行处事就更加暴戾 , 在外倒是对人和和睦睦的 , 可一旦回到家 , 稍有不顺就会妻儿大打出手 。 案发这天 , 仅仅只是因为年幼的儿子因为身体不适而大哭不止 , 心烦意乱的李先生直接就把所有的气都撒在了妻子程女士身上 。
经鉴定 , 此次行为造成了程女士重伤二级 , 最终法院以构成刑事犯罪 , 判处李先生7年有期徒刑 。
以案普法从以上两个案例的处罚来看 , 很明显能够分辨得出 , 案例1是行政处罚 , 案例2则是刑事处罚 。 那么从两个案例的对比中 , 家暴什么程度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呢?这主要就是依据被害人受伤的严重程度 。
一般的家庭暴力 , 例如案例1中谢丽与陆某之间的情况 , 虽然陆某长期对谢丽存在家暴行为 , 但并未对谢丽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 所以也只能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对存在殴打他人行为或者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陆某 , 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
但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 , 如果施暴者的家暴行为经过伤情鉴定 , 达到了轻伤以及以上的程度 ,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正如案例2的情况 , 由于程女士被李先生殴打导致重伤二级 , 显然已经是属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情节 , 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李先生 , 7年的有期徒刑并不为过 。
但在家庭暴力中 , 并不仅仅只是存在故意伤害罪这一个罪行 , 案例2中的情况 , 虽然此前也遭受到家暴 , 但真正造成身体危害严重的 , 也只有这一次 , 所以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 如果是长期家暴导致的重伤 , 又该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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