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为了弥补对旧爱的亏欠,分多次给她转了265万余元!( 二 )


 
李某是一名经商多年的人 , 也就是说 , 在他们夫妻婚姻续存期间所产生的经营、投资等收益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在没有征的妻子黄某同意的情况下 , 李某不得擅自处理他们的共同财产!
 
很显然 , 李某的转账行为是发生在他们夫妻婚姻续存期间 , 但是货币作为种类物 , 不能以单纯的转账时间 , 断定这些资金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经调查发现 , 李某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积累的数额大致相当 , 并且他的婚前财产远远高于转给曹某的数额 。
 
根据实际调查情况 , 一审酌情确认案涉款项婚前和婚后各占50%的比例 。

也就是说 , 李某的婚前财产赠予曹某的行为合法有效 , 而被他擅自赠予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 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一审判决:曹某返还给李某夫妇共同财产132.5万元 , 其他赠予合法有效!

通过这个案例 , 能看出李某是一个有情有义的人 , 尽管很同情曹某的遭遇 , 但是同情归同情 , 法律归法律 , 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 更不能因为同情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最后 , 我们真心该为这个有情有义的男人点个赞 , 也说说您对这件事的看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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