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判案| 离婚后抚养权有争议 看法院如何判


“莱”判案| 离婚后抚养权有争议 看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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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判案| 离婚后抚养权有争议 看法院如何判


协议离婚后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网络图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曾系夫妻关系 , 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子孟甲 , 2017年生育次子孟乙 。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 , 约定长子孟甲由王某抚养 , 次子孟乙由孟某抚养 。 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 经调解 , 双方约定长子孟甲由孟某抚养 , 次子孟乙由王某抚养 。 2022年6月 , 孟某将长子孟甲送至王某处生活 。 2022年8月 , 王某将孟某起诉至法院 , 请求变更孟甲的抚养权 。 孟甲向法院表示 , 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 。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 , 孟某于2021年再婚 , 婚后未生育子女 , 王某未再婚 。 本案中 , 孟甲已满十周岁 , 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 , 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 ,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 , 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 , 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 , 孟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 , 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其次 , 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 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 , 王某父亲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 , 王某虽然还需要照顾孟乙 , 但也可以认定王某具有抚养能力 。 故王某要求变更孟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孟某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
 郑瑞琦莱芜区人民法院羊里法庭员额法官//法官解读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 本案依法判决变更孟甲的抚养关系 , 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 。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 。 1989年 , 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 。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01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在离婚纠纷中 , 父母是当事人主体 , 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 , 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 , 但事涉抚养权时 , 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 , 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
02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 , 子女已满8周岁的 ,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 , 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 , 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
03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 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 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 , 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 。 因此 , 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 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 , 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 ,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离婚后 ,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后 ,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 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 , 愿随另一方生活 ,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莱”判案| 离婚后抚养权有争议 看法院如何判】编辑: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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