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鹤岗,男子王某在林场看到一具猞猁尸体,于是剥皮后带回家,后以15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


黑龙江鹤岗,男子王某在林场看到一具猞猁尸体,于是剥皮后带回家,后以15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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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鹤岗,男子王某在林场看到一具猞猁尸体,于是剥皮后带回家,后以15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


“冤不冤?”黑龙江鹤岗 , 男子王某在林场看到一具猞猁尸体 , 于是剥皮后带回家 , 后以15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 , 李某又以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 , 张某随后制成标本放在了自己经营的山货行 。 结果王、李、张3人统统被抓 。 而因猞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3人最终均被判处6个月 , 缓刑1年 , 并处罚金4000元 。



1、冤不冤?有人觉得王某真是太冤了捡的尸体 , 又不是蓄意捕杀 , 不捡走烂在地里多可惜 , 怎么还犯罪了?

2、应当注意的是 , 王某之所以被判刑 , 并不在于“捡”而在于“卖”!

《野生动物保护法》 ,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

而如果未经批准 , 擅自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轻者面临行政处罚 , 严重者还会构成犯罪 , 面临刑事追责 。

《刑法》第341条规定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5-10你那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而根据本案案发时的司法解释 , 只要具有相应的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等行为 , 哪怕只是一只 , 也应予立案追诉 。 具体到本案 , 猞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王某虽然没有“杀” , 只是“捡” , 但是却进行了“卖”这种情况下王某被判刑说实话一点都不冤 。 3、有人问 , 如果王某没有卖 , 捡回家自己收藏或者吃了行吗?应当注意的是 ,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将野生动物尸体捡回家收藏或者食用 , 虽然不会构成犯罪 , 但是却属于违法行为 。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0条、第49条的规定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否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10倍的罚款 。 最后 , 还值得一提的是 , 两高在年初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该司法解释更改明确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立案标准 。
【黑龙江鹤岗,男子王某在林场看到一具猞猁尸体,于是剥皮后带回家,后以15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
该司法解释指出 , 该罪立案量刑的标准是看涉案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 , 价值2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 , 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价值200万元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该解释还指出了 , 这里的价值 , 并不是销赃数额 , 而是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而定 。

一只猞猁的基准价一般为15000元 , 如果王某的案件发生在新司法解释之后 , 王某还不至于被判刑 。 如果硬要说王某冤 , 我认为也就这点能够得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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