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一老人家中玻璃多次被钢珠袭击,竟是女儿前男友所为!


黑龙江哈尔滨,一老人家中玻璃多次被钢珠袭击,竟是女儿前男友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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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一老人家中玻璃多次被钢珠袭击,竟是女儿前男友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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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 , 一老人因家中的玻璃多次被不明物品袭击 , 吓得入院治疗 。 随后老人的女儿在窗户外面偷偷装了监控 , 确认是比自己大15岁的前男友所为后 , 女子报警求助 , 随后警方刑事立案调查 。

于女士今年45岁 , 家住在某小区靠路边的一个单元 , 可最近家里的玻璃总是被不明物体袭击 , 所幸的是 , 于女士家里的玻璃是三层的 , 不明物体发射位置离得较远 , 只击穿了两层玻璃 , 因此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 但频繁出现这种情况 , 让于女士的老父亲心生余悸 , 并被吓得入院治疗 。



为了找出是谁干的 , 于女士随即在窗户外面 , 装了一个监控并报警求助 。 确认是自己62岁前男友周某所为后 , 警方立即根据线索将其抓获归案 。

周某到案后 , 面对证据如实供述了其因与于女士分手后 , 多次求复合被拒 , 心生不满 , 并用弹弓、钢珠多次袭击于女士家窗户的犯罪事实 。 目前 , 犯罪嫌疑人周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

1、想不到已经都62岁的周某 , 还是不能理智对待感情关系 , 并做出损人不利己的幼稚行为 。 正如警方所说 , 虽然周某已经将作案工具扔了 , 但他所做的事情不能忽略 , 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

2、那么周某的行为 , 该怎么定性呢?

首先 , 由于警方称周某为犯罪嫌疑人 , 因此 , 可以肯定的是 , 其行为并非违法行为 , 而是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

其次 , 周某拿弹弓、钢珠弹人家玻璃 , 从表面上看 , 是属于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 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以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为界限的 。

刑法第275条规定 , 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 , 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的 , 处3-7年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也就是说 , 由于周某毁坏于女士家的玻璃价值方面 , 大概率没有造成5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 因此周某的行为不会被认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最后 ,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 无事生非 , 以寻衅滋事为目的 , 随意毁坏他人财物达2000元以上 , 且情节恶劣的 , 就应当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具体而言 , 由于周某的主观目的是属于无事生非、寻衅滋事 , 随意毁坏财物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了2000元以上 , 且造成了于女士的父亲因此而住院 , 因此可认定为情节恶劣的 , 故应当评价为寻衅滋事罪 。



3、《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 , 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 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也就是说 , 不论警方最终以什么罪名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 由于其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于女士的经济损失 , 因此在检察院起诉周某时 , 于女士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 要求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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