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男子捡了一枚戒指,误以为是不值钱的塑料戒指,便随手扔进垃圾桶


江苏盐城,一男子捡了一枚戒指,误以为是不值钱的塑料戒指,便随手扔进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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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一男子捡了一枚戒指,误以为是不值钱的塑料戒指,便随手扔进垃圾桶


江苏盐城 , 一男子捡了一枚戒指 , 误以为是不值钱的塑料戒指 , 便随手扔进垃圾桶 , 万万没想到 , 丢失戒指的女子得知后 , 表示自己的戒指价值8350元 , 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院 , 要求男子原价赔偿自己的损失 。

事发当时 , 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时 , 误将一枚戒指遗留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 , 男子蔡某见到 , 以为是没人用的戒指 , 便顺手捡了回去 。




过了四天 , 李女士发现戒指丢失后 , 报警求助 , 警方通过监控找到了男子蔡某 , 但经过询问蔡某后得知 , 戒指确实是蔡某捡的 , 但当时戒指经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后 , 已经被蔡某随手扔了垃圾桶 , 故无法归还 。

李女士认为 , 蔡某捡到自己的戒指 , 应当合理的保管 , 而不是随手扔掉 , 遂将蔡某告上法院 , 要求归还自己8350元 。



从情理上讲 , 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所以蔡某的做法不合情也不合理 ,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 , 本案又该如何看待呢?

1、如何看待蔡某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部分网友认为 , 戒指的所有权属于李女士 , 在李女士遗留在健身房后 , 应当是健身房临时占有该枚戒指 , 现在蔡某偷偷的将这枚戒指拿走 , 应当是盗窃行为 。




无疑 , 网友的观点有一定道理 , 但个人认为 , 男子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 , 应当是民法上的拾得遗失物 。

关于盗窃 ,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 , 也就是说 , 盗窃并不要求对方一定享有对物的所有权 , 但必须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被盗物体在自己的控制之下比如健身房看到李女士丢失的戒指 , 而放在了自己的吧台处 , 这时候蔡某拿走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盗窃行为 。

但现在的情况是 , 健身房自始就未意料到自己控制戒指 , 也就是说 , 在李女士将戒指遗忘后 , 戒指一直是无人所有、无人占有的状态 , 这时候 , 蔡某将戒指拿走的行为当然不能评价为盗窃行为 。

举个简单的例子 , 张三将手机丢在了火车站 , 结果被李四捡起 , 能够说是李四偷了张三的手机吗?很显然是不能的 。



【江苏盐城,一男子捡了一枚戒指,误以为是不值钱的塑料戒指,便随手扔进垃圾桶】
2、蔡某捡到遗失物 , 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 , 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也就是说 , 本案中蔡某捡到李女士丢失的戒指后 , 或者交给健身房、公安部门保管 , 或者由自己妥善保管 , 对于自己妥善保管的 , 蔡某可以在归还李女士时 , 要求李女士承担必要的保管费用 , 比如蔡某给李女士送戒指时支出的打车费用 。

可现在的情况是 , 蔡某直接扔掉了戒指 , 这就属于故意将遗失物毁损 , 所以蔡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最终 ,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蔡某归还李女士8350元 。

3、戒指被鉴定为塑料戒指后 , 为何还会判决蔡某赔偿李女士8350元呢?

关于这一点 , 其实就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两个原则 , 即“谁主张 , 谁举证”原则和高度盖然性原则 。

关于前者 , 就是指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 比如李女士要证明自己戒指的价值;关于后者 , 就是指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也就是说 , 对于民事纠纷案件 , 讲究的不是排除合理怀疑 , 而是当事人举证后的高度盖然性 。

具体到本案中 , 李女士在法庭上 , 提供了购买戒指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 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 所以法院最终予以认定 。

最后 , 通过本案 , 也告诉所有的读者朋友们 , 捡到遗失物时 , 一定不能擅自处置 ,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 ,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 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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