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年轻男子因见义勇为,被持刀报复身中19刀身亡!


山东泰安,一年轻男子因见义勇为,被持刀报复身中19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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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一年轻男子因见义勇为,被持刀报复身中19刀身亡!


山东泰安 , 一年轻男子因见义勇为 , 制止他人殴打女子 , 被持刀报复身中19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事后被打女子不见踪影 , 男子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 凶手有自首情节 , 但一审仍被判处死刑 , 目前已上诉 。

去年3月17日晚 , 年仅23岁的男子崔某给女友送完食物返回宿舍时 , 突然听到一阵吵闹声 。 崔某抬头一看原来是男子刘某正在路边辱骂、殴打一名女子 。

崔某不知道对方是什么关系 , 但其非常有正义感 , 于是上前制止 , 并指责刘某不应该动手打女生 , 可不曾想 , 刘某不仅没能认识自己的错误 , 反而斥责崔某多管闲事 , 并让其等着瞧 。



崔某觉得自己只是做好事 , 并没有把刘某的话放在心上 , 于是自行走回宿舍 。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 , 崔某走到宿舍门口时 , 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 , 被刘某持刀上前连续捅刺了19刀 。

老师见状 , 立即上前将刘某推开 , 并报警求助 。 警方接到报警后 , 立即出警赶到案发现场 , 并当场将刘某控制 。 不幸的是 , 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据崔某父母反应 , 案发后被打女子至今连一句感谢的话都没说 , 让其感到心寒 , 并考虑是否要向其讨个说法 。 而主管部门对崔某的行为 , 予以肯定 , 并认定为见义勇为 。 刘某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简直就是丧心病狂!崔某只是及时制止了刘某实暴 , 并没有对其实施任何侵害行为 , 可其却立即取来匕首 , 并连续捅刺崔某身体19刀 , 真是令人发指 , 必须严惩这种丧心病狂之徒!

2、《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与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明确指出 , 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 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

具体到本案中 , 崔某出于正义感 , 毫不犹豫地上前制止刘某殴打他人的行为 , 且经公示并得到认可 ,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 符合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条件 。

也就是说 , 崔某的英勇事迹不仅符合法定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条件 , 且还是得到社会大众认可的 。



2 , 崔某父母称 , 至今为止 , 被救的女子连句谢谢都没有 , 他们考虑讨个说法 , 那么他们可以据此维权么?

《民法典》 第183条规定 ,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也就是说 , 由于崔某是因保护女子而被侵害的 , 因此女子有法定赔偿责任 。 但这个赔偿责任是有限的 , 具体赔偿多少要看直接侵害人能够赔偿多少 。 总而言之 , 女子像局外人一样一走了之 , 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 必须承担责任 。

3、毫无疑问 , 刘某持刀连续捅刺崔某身体19刀 , 明显是追求和放任被害人崔某死亡结果发生的 , 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没有异议!

刑法第232条规定 ,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

具体到本案中 , 虽然刘某明知道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 , 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 。 但刑法对于自首情节是指可以从轻 , 而非应当从轻的 。

也就是说 ,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所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 其罪行不足以从轻时 , 法院就可以依法选择不予从轻 。

【山东泰安,一年轻男子因见义勇为,被持刀报复身中19刀身亡!】

刑法48条明确规定 , 当行为人罪行不足以从轻时 , 就应当绝不姑息 , 坚决适用死刑 。

据此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从崔某仅仅是出于正义感好言劝阻却被刘某事后持刀连续捅刺19刀来看 , 刘某的罪行是不足以从轻的 , 因此法院依法判定刘某死刑 。 目前 ,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

最后 , 由于刘某的作案手段残忍 , 社会危害性极大 , 因此 , 即便刘某提出上诉 , 笔者认为 , 想要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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