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因与军人妻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最终导致女方怀孕


江苏淮安,一男子因与军人妻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最终导致女方怀孕


文章图片

【江苏淮安,一男子因与军人妻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最终导致女方怀孕】
江苏淮安,一男子因与军人妻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最终导致女方怀孕


“我不知道她的丈夫是现役军人 , 不构成犯罪!” 江苏淮安 , 一男子因与军人妻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 最终导致女方怀孕 。 但检方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
江苏淮安 , 朱女士嫁给现役军人段某后 , 二人总是聚少离多 。 长期的独居生活 , 加上情感上的空虚 , 让其整日郁郁寡欢 。



终于 , 男子葛某的出现 , 给了朱女士重燃激情的希望 , 两人便很快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期间 , 两人多次发生关系 , 最终朱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 。 谁知 , 这并没有阻止二人的疯狂 , 朱女士大胆决定生下这个孩子 。 十月怀胎产子终究是瞒不过去了 。 军人段某知道后 , 果断选择了报警 。 经鉴定 , 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正是葛某 。 公安机关立刻将葛某抓获归案 , 并以破坏军婚罪对其刑事拘留 , 但7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



公安机关认为 , 葛某明知朱女士是现役军人的妻子 , 仍然与之多次发生关系并同居生活 , 还导致朱女士怀孕 , 情节十分恶劣 , 应按破坏军婚罪予以严惩 , 遂将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然而 , 到案后的葛某 , 虽坦白了自己和朱女士非法同居的事实 , 但坚称自己自始至终不知道朱女士的丈夫是现役军人 。 检察机关审查后 , 未直接下结论 , 而是经过二次退查 。 但最终认可了葛某的辩解 , 并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
葛某的行为确实让人气愤!但法律制裁必须讲究事实和证据 , 本案就是有事实 , 但证据有所欠缺 。 1、从对葛某的强制措施来看 , 检方就已经觉得本案证据不足了众所周知 , 法律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 , 为此刑法专门设立了破坏军婚罪 , 无论是入罪门槛还是量刑上 , 都体现出严厉性 。 具体就是 , 对待破坏军婚的 , 能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绝不取保候审 , 能判实刑羁押的绝不判缓 。



具体到本案中 , 公安机关接警后 , 不敢怠慢 , 第一时间对葛某刑事拘留 , 大家都知道刑事拘留一般就直接送进看守所羁押了 。 但是拘留是有期限的 , 要想继续羁押必须报检察院批捕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 认为需要逮捕的 ,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在特殊情况下 ,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也就是说 , 刑事拘留最短为3天 , 最长为37天 。 从本案葛某被刑拘7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来看 , 应该是检察院未批准对葛某的逮捕 , 这也就意味着 , 检方在侦查报捕环节 , 已经觉得证据不足了 。 因为 , 根据《刑事诉讼法》 , 逮捕的最重要条件之一 , 即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 。
此时的证据虽然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 但至少要能够证明符合犯罪的基本要件 。
《刑法》第259条规定 ,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也就是说 , 必须证明葛某主观有明知 , 即认识到朱女士的配偶系现役军人 , 否则同居、重婚情节再怎么恶劣 , 都不构成本罪 。
如此看来 , 检方很可能一开始就认为证据不足 , 未批准逮捕葛某 , 公安机关随之变更为取保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