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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良心 , 养儿不如养条狗!”四年前 , 老张决定在孙子上小学前 , 将名下一套学区房转给孙子 。 2019年8月 , 老张与儿子、儿媳共同前往房管局 , 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 将房屋过户到了孙子名下 , 成交价为10元 , 但产权证仍由老张持有 , 房屋也由老张与老伴继续居住 。
2021年 , 老张与儿子发生矛盾 , 儿子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 。 儿子对老张说:“你老了 , 没什么用了 , 别来打扰我们生活!房子已经过户给我儿子 , 你该去哪去哪 , 看见你烦!”
老张表示“养儿不如养条狗!”一气之下就向法院起诉儿子 , 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老张说房子是借给孙子使用 , 想让房子重新回到自己名下 , 儿子却说是老张把房子送给孙子的 。 于是父子二人就此对簿公堂 。
(来源:凤凰网)
法院认为 , 老张10元钱卖给孙子的房屋 , 该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 但过户却有效 , 也就是说该房屋仍归孙子所有 。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叨叨说法
首先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本案中老张与儿子虽然签订有二手房买卖合同 , 但这份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买卖房屋 , 也就是说 , 双方对于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 。 况且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房屋成交价为10元 , 显然并非正常的房屋买卖价款 , 因此该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
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 但双方当时进行的过户登记却是自愿行为 , 那么该行为究竟是将房屋认定为借用 , 还是赠与呢?
法律规定 , 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变更 , 经过依法登记 , 就会发生效力 。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根据是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 , 老张所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是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已 。 本案中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 , 产权从老张名下已转移登记至老张孙子的名下 , 即使老张持有产权证并继续使用房屋 , 现在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也已经变为了孙子 。
如果老张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是借用 , 才可以要求孙子予以返还 , 但若是老张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是借用的且需要返还的情况下 , 一般很大程度上对祖孙之间发生的已确定非买卖关系的房屋过户行为 , 会认定为赠与 , 并且房屋已经过户至孙子名下 , 老张也就无权要求孙子返还房屋 。 本案中 , 老张可以控诉儿子不养老 , 通过法律途径迫使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
根据建设良好家庭关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 老张的儿子在老张年老时 , 应当积极履行赡养和照顾义务 , 践行尊老敬老 , 感恩尽孝的中华民族优秀美德 , 将良好的道德观念从小就传递给孩子 , 而不应与父亲对簿公堂 , 反目成仇 。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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