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小明爷爷在场 , 但对于丽丽他并不具有法定监护义务 , 5岁小孩独立进食香蕉这是常理 , 小明同样也在进食 , 这显然只是意外事件 , 更何况导致噎死的原因 , 还是在于丽丽吞咽过快 , 对于此结果覃某也并不想看到 。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苏某和覃某方不需要负有法律责任 , 也无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
但对于此结果 , 原告丽丽家属依旧不服 , 在二审中撤回了对苏某的上诉 , 但他们依旧认为覃某一家还是需要承担责任 , 丽丽家属表示覃某在笔录里陈述过 , 香蕉是在监护人覃某的同意下 , 两人这才进食香蕉 , 覃某没有反对制止 。
他们认为香蕉和吃果冻一样都是危险行为 , 不能认定为邻里之间善意分享行为 , 存在过错 , 根据《侵权责任法》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二审中谈论的焦点落到了覃某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作为被告的覃某也是表示 , 如果将一切意外都归咎到本没有责任的他人身上 , 是不利于邻里之间这种和谐分享的友好氛围的 , 谁还敢赠与分享 , 这个是不利于道德风尚 , 也无法体现公平 。 法院也是从民法的立法精神出发 , 遵循以人为本 , 也是为了规范平等主体的关系 , 在法律上有的好意施惠行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 两小孩在出事前还食用过香蕉 , 也是能证明独立进食能力是没有问题的 , 小孩之间分享食物本来就是好意行为 , 覃某也无法预料到这种情况出现 , 在事后也是积极对其进行救治 , 呼唤丽丽的家属 , 不能单单以损害结果产生就认定为过失过错 , 否则这样是与立法宗旨不符合 。
因此法院二审维持一审 , 丽丽家属的诉求缺乏依据 , 因此驳回上诉 。
说到底邻里之间送东西吃的情况并不少见 , 大家也都是出于善意 , 如果出了点什么事 , 就一定要找他人负责 , 将责任赖给别人 , 那谁还愿意互相帮助呢?
(《回顾小女孩吃香蕉噎死 , 其父母向赠送香蕉邻居索赔73万 , 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 , 当事人系化名 , 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 , 与案无关;原创文章 , 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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