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牵头的EPC联合体管理实践——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各方责权利

text":"一、基于五方主体责任 , 由项目经理牵头 , 组织设计、施工、成本、综合等部门一起编织项目策划书、建设期整体工作策划书 , 并从中拆解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采购、施工、交付等不同阶段(上述各阶段在整体策划书中可以是粗略描述或安排 , 项目具体执行时一般会根据项目特点再作分期方案和具体化安排) , 逐层细化工作任务 , 明确各方工作内容 , 划分工作界面 。 通过详细合同条款约定各方分工、责任 , 并通过责权利的对等与匹配设置 , 从源头上消除项目实施中易引发的矛盾 。
二、设计单位牵头意味着除了常规设计服务 , 设计单位还需要提供总承包项目管理服务 , 因此 , 合同条款中应体现设计单位在项目职责中的责权约定 , 包括按照规定须对应提供哪些服务 , 以及服务(义务)的定量描述、执行该服务所需要的条件(权利)、服务所需的费用等 。
三、设计单位即使是在进行优化设计这类常规设计服务时 , 也要通过合同条款进行责权利约定 , 如设计单位在进行优化设计时需要哪些条件(权利) , 要将图纸优化至什么程度(义务) , 因优化带来的成本结余如何分配等(利益) 。
【设计单位牵头的EPC联合体管理实践——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各方责权利】四、对于临时联合体 , 若通过一定时间的磨合后 , 彼此建立了信任 , 为实现更大程度的优势互补 , 还可通过缔结合同 , 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进一步降低联合体运行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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