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一大爷与再婚妻子结婚10多年


河南平顶山,一大爷与再婚妻子结婚10多年


文章图片


河南平顶山,一大爷与再婚妻子结婚10多年


河南平顶山 , 一大爷与再婚妻子结婚10多年 , 大爷去世前 , 竟瞒着妻子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其与前妻生的儿子小刘 , 妻子知道后非常不满 , 遂将小刘告上法院 , 请求判决遗嘱无效 。

原来 , 刘大爷的前妻去世得较早 , 前妻去世后 , 刘大爷就与王大娘组建了新的家庭 , 结婚的第九个年头 , 刘大爷眼看自己时日无多 , 便立了一份遗嘱 , 表示自己现有的财产及抚恤金、丧葬费均归儿子小刘所有 。



刘大爷去世后 , 王大娘还沉浸在丧偶的悲伤之中时 , 小刘找到王大娘 , 要求王大娘搬出其居住的房子 , 并表示这房子是他个人所有 , 并不是王大娘的 。

这让王大娘非常烦躁 , 生活了十几年 , 最终却一无所有 , 无法忍受的王大娘将小刘告上法院 ,
希望判处遗嘱无效 。


1.虽为再组家庭 , 但是十几个年头过去 , 王大娘的陪伴没有功劳 , 但也有苦劳 , 可刘大爷为了自己的亲生儿子 , 却忽略了陪伴自己到老的老伴王大娘 , 确实不应该 。

其实 , 我觉得 , 大多数网友在看到王大娘的遭遇之后 , 都会陷入反思 , 再婚家庭究竟该如何分配财产呢 , 是不是提前约定好的话 , 就会将这样的家庭矛盾消灭到萌芽之中呢?

2.反思之余 , 我们透过今天的案例来探讨一下本案中的法律知识 , 为什么刘大爷所立的遗嘱会无效 。

首先 , 民法典规定 , 继承开始后 ,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 按照协议办理 。

本案中 , 刘大爷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两个 , 即王大娘和小刘 , 但奈何这二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 也就没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 而刘大爷生前又将其所有遗产都留给了小刘 , 属于遗嘱继承 。



众所周知 , 当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冲突时 , 遗嘱继承的效力应当大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

乍一看 , 王大娘就与继承没有多大关系了!但是 , 按照规定 , 一份遗嘱 , 从主体到意思表示 , 从内容到形式 , 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 才是合法有效的 。

从内容上来看 , 刘大爷签订的这份遗嘱系其真实意思 , 未受欺诈或篡改 , 并且有证人以及刘大爷本人的签字 , 应属有效;但是 ,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 , 该遗嘱却违背了我国民法典的强制规定 。

我国《民法典》亦规定 ,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王大娘的年龄已超60岁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 缺乏劳动能力 , 亦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 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 然而 , 刘大爷立遗嘱时 , 并未将这部分顾虑考虑进去 , 因此 , 该遗嘱无效 。

3、遗嘱既然无效 , 那就再回归到民法典的法定继承人的这一继承范畴了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 符合本法规定的 , 予以登记 , 发给结婚证 。 完成结婚登记 , 即确立婚姻关系 。

刘大爷与王大娘虽为再组家庭 , 但十多年前二人登记结婚 , 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 既为夫妻 , 就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 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按照法律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赠与个人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刘大爷称 , 房产为其和前妻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 , 因此 , 对于刘大爷的婚前财产 , 应当为小刘独有 。 但是 , 对于刘大爷与王大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 小刘只能继承刘大爷个人财产中的一半财产 。

打个比方 , 刘大爷在和王大娘结婚期间存了10万元 , 但这10万元属于刘大爷和王大娘的共同财产 , 刘大爷只能分得5万元 , 而小刘只能继承这5万元中的2.5万元 , 其余的2.5万元由王大娘继承 。

其实 , 王大娘的委屈或许只有自己才能明白 , 生活了十几年的老伴却一分钱都没能留给自己;与此同时 , 另一边的小刘 , 就因为王大娘和自己无血缘关系 , 便硬赶着王大娘搬出居住了十几年的家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