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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房子 , 在继承过户时 , 一般来说是无需继承人全部到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办理的 , 继承人的配偶更无需到场 。
但特殊情况下 , 在某一继承人配偶不到场的情况下 , 过户手续还真办不了 , 这并非是工作人员的刻意刁难 , 而是有据可依 。
【继承房屋过户,继承人配偶也需到场办理吗?】比如提问者说到 , 老人去世多年 , 遗产尚未分割 , 兄弟姐妹如今年龄大了 , 也都出具了放弃继承的声明 , 遗产由其中一个子女继承;而这期间 , 该继承人离婚 , 现在去办理过户 , 工作人员要求原配偶到场才能办理 。
上述这种情况就属于“去世未立即分割遗产 , 离婚后仍需原配到场办理”的特殊情况 。 该情形下 , 原配或者到场办理 , 或者出具放弃继承的声明 。
“既不露面 , 又不放弃” , 则将影响房屋的继承过户 。
一 , 对于有多个继承人的 , 并非所有继承人都需要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 都可能存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
对于有多个继承人 , 在确定继承份额时 , 或者依照遗嘱中规定的比例;或者法定继承方式下 , 各继承人协商解决 , 按照均等分配或者向“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无劳动能力且丧失劳动能力来源的继承人”倾斜 。
无论份额上如何分配 , 可以明确一点的是 , 各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 除非明确放弃继承 , 否则房子多多少少都有他的一份 。
那么对于有多个继承人的 , 所有继承人必须全部到不动产权交易和登记中心办理吗?
事实上并不需要 ,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四条中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 , 当事人申请登记的 , 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 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该条中对于房屋继承过户 , 并未规定需要继承人全员到场办理 , 而是只要把材料提交齐全即可 。
关于继承过户所需要的材料 ,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的规定 , 既包括常规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 也包括“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具体到继承过户 , 指的就是死亡证明、遗嘱 , 或者继承证明、分割协议等 。
实践中 , 一般委托其中一个继承人办理即可 , “实施细则”第12条中也有“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 只不过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当然 , 老人有多个子女的 , 法定继承时 , 所有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 都有继承权 , 如果其中一个或者几个继承人放弃继承 , 把房子留给其中一个子女继承人 , 那么放弃继承的更无需到场 , 只需要提供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即可 。
对于“放弃继承声明” , 《民法典》第1124条中规定 , “放弃继承的 ,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 也就是说 , 该“声明”既可以公证 , 也可以不公证 , 都就有法律效力 。 只不过 , 经公证的声明 , 其法律效力更强 , 也能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
综上这部分 , 有多个继承人的 , 无论是否有人放弃继承、或者全都不放弃继承 , 均无需“全员到场” , 提供所需的过户材料 , 再配合上经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交由其中一个继承人“全权办理”即可 。
二 , 继承人的配偶需要到场办理吗?对于继承而来的房产 , 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继承过户时 , 配偶也应当到场办理呢?如果不到场 , 是否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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