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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 , 赵女士是KTV的一名服务员 , 平日里负责为客人上果盘 , 万万没想到 , 在KTV的吧台处 , 赵女士和同事聊天时 , 竟然被一位男性顾客从背后触摸了隐私部位 , 赵女士躲开后 , 对方又摸其左腿 , 赵女士生气的骂了对方一句 , 你神经病啊 , 可没想到的是 , 男子非但没有收敛 , 反而对着赵女士就打了一巴掌 , 随后还骂骂咧咧个不停 , 所幸的是被周围的同事拉开 。
担心对方作出进一步伤害自己的行为 , 赵女士便打电话报警 , 在打电话的途中 , 男子又冲上去打赵女士的后脑勺 , 在被周围的同事拉开后 , 仍依不依不饶的想要冲上去打人 。 事后 , 赵女士因为头皮挫伤住院治疗11天 , 而打人者一直没有道歉 , 打人者的哥哥曾在赵女士住院期间拿来2000块钱 , 希望获得赵女士的谅解 , 但赵女士表示 , 自己不是要钱 , 而是看男子的态度 , 如果男子态度诚恳的话 , 愿意谅解对党 , 但自从案发后 , 男子就一直没有出现过 。 目前 , 警方已经受理此案 , 案件尚在进一步办理中 。
这可真是色胆包天 , 面对赵女士的制止 , 男子如果能够当场道歉 , 很可能也就没有了后续的事 , 可万万没想到 , 男子非但不听劝 , 反而再度实施起了殴打她人的行为 , 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 。
1、赵女士住院11天 , 男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 公安机关已经对此案立案侦查 , 所以男子肯定要接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因此有网友提出疑问 , 在男子被处罚的情况下 , 还需要赔偿赵女士呢?
毫无疑问是应当赔偿的 。
【贵州黔东南,赵女士是KTV的一名服务员,平日里负责为客人上果盘】
首先 , 《民法典》规定 ,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
本案中 , 赵女士因为男子的殴打行为 , 住院治疗 , 不仅仅有医疗费、护理费、还有因此产生的误工费 , 显然2000元钱是远远不够的 。
其次 , 《民法典》规定 , 违背他人意愿 ,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所以男子除了要承担赵女士因为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外 , 还要为自己的猥亵行为买单 , 比如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
2、男子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纵观男子的行为 , 主要分为两个行为 , 即猥亵和故意殴打他人 , 对于故意殴打他人 , 主要是看赵女士的伤情是否达到了轻伤以上 , 在未达到的情况下 , 应当对男子进行拘留、罚款 。
而对于猥亵行为 , 是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 还是构成强制猥亵罪 , 则有待商榷 。
有网友认为 , 根据《刑法》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本案中 , 男子不仅有猥亵行为 , 还有暴力殴打他人的行为 , 所以其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 , 考虑到KTV属于公共场所 , 其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但事实上 , 强制猥亵罪中的暴力行为 , 必须要求暴力行为本身就是为了猥亵行为而服务 , 比如因为暴力行为 , 导致被害者不能反抗 , 这就是的强制猥亵罪 。
然而 , 本案中的情况是 , 男子先有的猥亵行为 , 而后才有的暴力行为 , 男子实施暴力的目的 , 也不再是为了再度实施猥亵行为 , 而是事后的打击报复行为 , 因此 , 男子的行为应当是普通的违法行为 , 而不是强制猥亵罪 。
由此来看 , 男子就是有两个违法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分别决定 , 合并执行 。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 , 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 ,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 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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