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


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



在专利权纠纷的案件中 , “有没有一种情况是即使被告侵权事实成立 , 但被告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是有的 , 那就是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作为被告的一方经常采用的抗辩手段之一 。 但是怎样正确的使用这个手段 , 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个基本概念 , 就是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 。
合法来源抗辩是法律赋予善意的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等的一种权利 。 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权法》均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 。 《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相关条例 , 但是我认为可以援引上述法律规定 。
首先 , 我们先来看下各个法条中关于“合法来源”的规定 , 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 。 虽然各个条款具体的表述不一样 , 但是其表达的核心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 , 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 ,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在诉讼程序中 , 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 , 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 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 ”
《专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 , 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商标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 , 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 ,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 , 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 , 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 专利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并不适用于制造者、进口者 。 我们接触到非常多的当事人 , 可能是OEM、ODM的厂家 , 他们都以为自己只是代工厂 , 只是帮人家生产 , 并不是实际的生产者 。
但是司法实践中 , 委托加工视同生产 。 法院会认为不管是代工厂也好还是涉案侵权产品的商标持有人也好 , 都会认为其系生产制造者 。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 , 就应该是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或发行者、出租者 。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 , 只能是销售者 。 不同的案由 , 适用的主体有区别 , 请大家注意区分 。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合法来源成立的条件:
一是侵权人主观善意 , 一个人的想法是怎么样的 , 这个我们是很难判断的 。 之前的司法实践中 , 法官会问你“在购买时是否有询问你的卖家 , 他们对于涉案产品有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凭证?”来作为你是否善意的表现 。 但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消极事实 , 所以现在司法审判中会倾向根据消极事实的证明规则 , 一般应由权利人来证明侵权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 , 否则一般可以推定侵权者不知道 。
同时 , 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 , 可以作为考虑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
二是客观上有合法来源 , 即涉案侵权产品系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符合行业习惯的买卖等正常的商业方式取得的 。
有个小tips从上述法条的变迁可知 , 我国合法来源抗辩经历了从违法阻却事由到免除赔偿责任事由的转变 。 简单来说就是侵权者的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是否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
【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最后 , 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并不是一分钱都不用赔付 。 还需要支付专利权人基于维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 。 包括不限于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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