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白某向好友郭某借了20万元( 二 )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由于白某一直从事餐饮行业 , 而他借20万元投资的项目也是餐饮 。 另外 , 白某的妻子在事后也认可了这个债务 。 既然如此 , 这20万元很可能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

但值得注意的是 , 既然是郭某认为这20万是夫妻共同债务 , 那么举证责任就要由郭某来承担 。


对于此事 , 你们怎么看?

推荐阅读